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ID:10096047

大小:2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25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_第1页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_第2页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_第3页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_第4页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4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职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广州市文化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市文化局负

2、责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文物。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市、县级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市、县级市每年的正常文物维修费按实际需要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文物抢救项目和大型的博物馆基建项目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拨给专款。  鼓励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基

3、金,支持文物事业。  第七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需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划出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4、 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风貌的建筑。  第十条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迁移、拆除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须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迁移、拆除经人民政府登记但尚未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须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迁移、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拆迁单位应详细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

5、像,将资料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存档。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有文物价值的材料应交由文物管理部门保存,用于文物建筑维修,属公房的材料,应无条件移交,属非公房的材料则作价移交。  经批准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单位应负责按原状恢复修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拍摄影视片、拓碑文、复制文物、拍摄陈列室的文物资料,须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交纳文物保护费。  第十二条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扩建、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

6、方案应先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报建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未经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该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和征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  第十四条划定开发区或进行小区改造以及成片出让土地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先征询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文物保护措施,报该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须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文化行

7、政管理部门备案。维修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须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管理使用协议,负责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考古发掘,由考古发掘单位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发掘。  第十八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进行中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事先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做好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

8、人在基本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古墓葬、古遗址、窖藏或其他文物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遇有重要发现,应立即报请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转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藏匿。  第十九条因基本建设及生产需要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迁移、拆除等所需经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制预算后,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