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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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订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

2、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3术语3.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2—3.3特殊膳

3、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3.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3.5转基因食品:本规程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包括:A.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B.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C.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6化妆品: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

4、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3.7化妆品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3.8销售包装(化妆品):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3.9格式版面:是指食品、化妆品标签上的所有标示内容。3.10符合性检测:是对食品、化妆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检测。4职责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3—作;负责制定有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检验管理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5基本要求标签检验是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

5、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产品成分和含量等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检验。6报检资料的提供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6.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6.2提供进口化妆品成分配比等相关资料。7标签检验内容标签检验分为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两个方面。7.1进口食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施检人员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标签的格式版面是否符合标准中“基本

6、要求”的规定;“强制标示内容”是否齐全、准确。进口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具体标示内容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第5.1条规定。—4—7.1.1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第5.2条的规定执行。7.1.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第5.1条规定执行。7.1.3保健(功能)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按照

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第8条规定执行。7.1.4辐照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第5.1条规定标示外,还必须符合5.1.9.1条的规定。7.1.5转基因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标注外,还必须按以下方法标注:A.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B.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

8、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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