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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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留学生工作规定津理工国交[2005]82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留学生管理,提高我校留学生教育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国际交流处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上下协调和宏观管理。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留学生教育的组织实施单位,兼具部分归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

2、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在华居留的各项手续。                        第二章招生和录取   第四条国际教育学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公布招生章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其他任何学院不得擅自对外进行招生宣传。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来本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确定录取标准,与接收留学生的学院(系)协调入学考试或考核。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

3、院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其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来华签证手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简称“学历生”,下同)的学号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备案,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列入本校学生名册,一并下发相关学院(系)。   第七条留学生入学报到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入学说明会、办理在华居留的各项手续。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八条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原则上执行我校的各专业教学计划,根据国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

4、,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具体办法按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的《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执行。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实习计划应事先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二)教学方式: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原则上与中国学生混合编班一起上课,考虑到其语言障碍和入学水平,可采取课下单独辅导的方式,以保证教学质量;若所选专业的此类留学生达到一定数量,也可单独编班。以英语或其他语言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单独编班上课。  (三)教材:以汉语为基本教

5、学语言的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以英语或其他语言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系)选择英语或其他语言教材,其难易程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材基本相同。(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执行,与中国学生考试相同。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系)负责。 (六)为来华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进修生教学管理(一)教学计划: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系)拟定(校际交流生可依协议或与合作校协商拟定),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计划内容应包括:学习期限、专业设

6、置、课程、教材、实践环节和主讲教师。(二)教学方式:可以单独编班上课,用外语讲授;也可根据留学生的愿望,视其汉语水平插入中国学生相应的班级学习。(三)教材:根据学生情况,可采用中文版、外文版和外文讲义等。(四)考核方式:每学期和学年末,依计划规定进行考试或检查,任课教师应给出成绩和评语。考试成绩或评语应报国际教育学院。(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留学生的学院(系)负责。 第十条汉语言进修生与汉语言学历生教学管理(一)教学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二)教学方式:单独编班授课。(三)教材、考核:按教学计划执行。(四)教学管理

7、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任课教师由国际教育学院聘请。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学院为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或写实性证明。凡中途退学者,发给写实性证明,证明上应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十二条进修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通过考试、考察的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发给成绩单和进修证书。根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书的翻译

8、文本。第十三条访问学者在完成研究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给出写实性证明,由指导教授给出推荐信。根据需要,学校可提供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归口负责。留学生所在学院(系)应按照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留学生的学习成绩等。凡符合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条件的学历生,由所在学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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