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条例(摘录)

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条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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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条例(摘录)(1995年8月31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居住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适龄、健康的公民,均应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献血义务。提倡公民无偿献血。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

2、组织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第三章 献血第十一条 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的公民(不含在校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离退休职工),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依照所在地区公民义务献血计划和本单位的安排,定期参加义务献血。第十二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公民原则上每五年献血一次;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高等院校学生、驻大连部队(含武警部队)军人和外省、市公民均应献血一次,超过五年者,原则上每五年献血一次。第十三条 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公民自愿献血,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限制,但献血者年龄不得小

3、于18周岁,献血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第十四条 2——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含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外地驻大连机构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学生和军人献血分别由所在学校、部队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公民也可凭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到住地的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第十五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到采血单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献血。第十六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亳升。若公民自愿多献,最多不得超过400亳升。第十七条 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由所在地区的公司义务献血办公室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和规定的营养补助费;无偿献血的,发给《

4、公民无偿献血证》;对完成年度义务献血计划的单位,由所在地区的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发给《单位完成义务献血任务证》。第十八条 献血的公民自献血当日起享受三天公假。休假期间应照发工资,不降低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第四章 用血第二十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五年内享受优待用血;无偿献血者同时终身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无偿用血;获得无偿献血奖杯或金、银、钢质奖章者,终身享受优待用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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