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浦人才培训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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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华浦人才培训中心章程(2008年09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华浦人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本中心住所在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738号七楼(裕安大厦)。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2、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高、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办学范围是文化类、职技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赢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贰佰陆拾万元人民币。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

3、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中心实行理事会制度。中心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   ㈠本中心理事会有举办者组建,首届理事会、理事长有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会、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㈡中心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心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㈢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㈣理事增补,由举办者或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㈤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㈠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选举和罢免理事长,选举和罢

5、免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和解聘校长;   ⒉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内设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⒍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㈡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㈠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中心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

6、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理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㈢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理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㈣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㈤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⒈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⒊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⒋制订发展

7、规划;   ⒌审核预算、决算;   ⒍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⒎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㈥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理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㈠校长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中心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㈡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㈢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四年。期满离任。经理

8、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㈣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理事会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中心实际情况设立校长室、校务(办公室)、教务处、后勤处、财务室等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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