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l-003-教育立法与教育法规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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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PL-003-教育立法與教育法規概說李柏佳940703壹、教育法治時代的來臨近代民主法治國家逐漸將教育權視為成為社會基本權,國家對教育本權力與人民在教育上機會與權利的平等日受重視。尤其是國家在教育上立於主動與被動角色的互易,更是造成我國近數年來教育行政及學校行政的沖激。從主動角色而言國家決定教育法規、形成教育制度、決定教育內容與方式、架構教育行政等,在法治國與社會國中,均採法律主義,亦即法規制度之建立。從被動角色言,國家機關執行教育政策及相關業務,均需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是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後,我國行政制度的「依法行政」架構儼然具備。一、教育

2、政策與教育立法教育政策形成前,在民主先進國家通常先有「政策評估」、「行政計畫」或「試辦計畫」,作為政策之先導,俟有若干具體成效之後,在行成完整的政策。基於「法律主義」與「依法行政」之嚴格要求,通常必須透過「教育立法」,以玆保障該項政策之遂行,此時該項教育立法是為「制度保障」,而依據該項立法人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付服務」時,在人民而言,可能是一種公法的權利。教育立法在中央政府當然是其固有職權;在地方政府而言是否擁有完整的類似中央的立法權,理論上仍有見仁見知之處。但是,地方政府執行行政業務時,當然擁有訂定相關「行政規章」之權限,則為無庸置疑。二、教育行政

3、與行政規章教育行政在當前係屬國家要政,亦為全民所關注的公共政策。教育行政執行時當然要依據法律刑事。至於法令規章所謂明定者,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裁量,亦得為相關之行政作為。前者,謂之直接的依法行政;後者,有稱為間接的依法行政。然而,在嚴謹的法律主義原則之下,直接的依法行政亦有所窮,因為法律的位階層次非屬於「制度保障」或「程序指導」時,只能以「委任立法」由行政部門所訂定之施行規定或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行政規章,作為依法行政的參照。依照地方制度法第三章第三節「自治法規」規定,地方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包括:自制條例、自治規則、

4、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均應依照行政程序法之相關程序規定。凡此「自治法規、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等相關行政書面作業,通稱「行政規章」。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法規之名稱混淆,以致於法規與行政計畫等作業程序有待重建。見劉文仕(民88)地方立法權---體系概念的再造與詮釋頁171-201。台北:學林。2.謝瑞智(民81)教育法學頁1-5。台北:文笙。有關教育法學是否成為獨立的法學,直至目前仍有爭議。

5、中共在貳、依法行政概說教育法之概念向來有三說:首先,主張「教育行政法規說」者認為,現代國家都把教育視為內務行政之一部份而為國家重大事務之一,基於國家對教育擁有教育制度制定權與教育實施權,因此,教育法如同「行政法之有關教育部份」,而視為行政法規。其次,主張「教育關係法規說」者認為,在憲法保障之下,教育應排除國家的他律性與統一性規範,而是自律性與創造性的教育,規範教育活動且保障其活動之法律,應使教育與行政分離,僅在促進、保障且支持教育關係之法律為限。第三、主張「教育法係固有法說」者認為:教育原是人民固有權利,自從社會法介入法律領域,形成公立教育法制,因

6、此不論行政組織法或其他教育法都應以教育為法理,作適切的解釋與適用,而組成固有的教育法。1990年代積極致力於現代教育法制化,提出所謂「以法治教」原則,確立建國50多年來的正規教育法制。中共在法律體系分類中更確立了「教育部門法」的體系地位,和行政、經濟、社會、科技、環境、軍事等等重要國政,雖然論者有謂其教育法治乃是(Rulebylaw)而非真正的法治(Ruleoflaw)。24學說上無論是行政法說、關係法說或固有法說;或是綜合三說;均以行政法為基礎,因之,國家機關受「依法行政」規範拘束,人民依「法律主義」請求保障或給付,都是在「法律支配」之各項原則下

7、,實施或接受教育。依法行政成為現代國家中實施現代教育之基本原則。一、大陸法系歐陸自古希臘羅馬時代,即有行政之存在,而行政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體系,且有「依法行政」原則之確立,則卻是在19世紀「法治國」思想形成之後。自從英儒洛克(J.Locke)提出其自然權利概念,主張人民擁有天賦的自由、財產權利;之後法儒孟德斯鳩(BarondeMontesquieu)所設計的三權分立,主張國家權力之行政、立法、司法三者應分設機關掌理,且相互制衡避免集中;接著法國大儒盧梭(J.J.Rousseau)倡導的「國民主權理論」。都是對君主專制的極端反應,18世紀末19世紀初逐

8、漸形成限制國家權力(尤其是警察權的限制)的法治國思想雛形。1814年的維也納會議旨在重建拿破崙失敗後的歐洲社會,但與會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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