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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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地区软科学人才的培养,强化我市的软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鼓励和吸引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读的博士研究生积极关注并参与首都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委”)设立“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为使此项工作的开展更加规范有序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以下简称“博士论文资助专项”)是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博士论文资助专项的管理主要包括

2、申请、立项、实施、结题和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第三条为确保博士论文资助专项的有效实施,受北京市科委委托,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交易中心”)具体承担专项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博士论文资助专项申请通知于每年年初在北京市科委的网站上公开发布。第五条申请者须是在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就读的博士研究生。资助的论文应是已开题的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应属软科学范畴。尚未开题或已经完成的论文不予资助。专项资助期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六条申请资助的论文选题主要是围绕国家、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问题,预期的研

3、究成果应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前瞻性。专项重点资助领域参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申请资助的论文研究内容要与开题报告一致,或是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完善的论文。第七条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应以个人形式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申报表》及《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推荐表》,推荐表需要导师填写意见并签字;申报者还需提供所在学院出示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审核表复印件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复印件。申报者应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之前向技

4、术交易中心提交,由技术交易中心对申报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第三章立项第八条北京市科委在每年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者进行面试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博士论文资助名单。受资助者名单将在北京市科委的网站上公布。第九条被资助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技术交易中心签订《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拨款手续。第四章实施第十条受资助博士生需按照开题报告及《协议书》所述要求开展研究。技术交易中心将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间节点对受资助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跟

5、踪和检查。检查方式采用两节点检查,受资助博士生应按协议在第一节点提交论文进展中期报告的电子版,在第一节点时论文完成情况不好或未按时提交中期报告的受资助者,将视情况酌减资助或中止。第十一条论文答辩完成后,受资助者应向技术交易中心提交结题材料。结题材料包括:⑴三份完整书面博士论文(按各学校博士学位论文格式);⑵博士论文摘要电子版及书面三份;⑶根据论文研究方向,为北京市的相关工作提交一份研究报告(3000-5000字左右);⑷论文研究期间公开发表文章的电子版及发表刊物复印件;⑸博士生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⑹资助额度(70%)

6、的主要发票及经费使用明细表。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违反规定中途变更研究内容以及因其它原因不能完成论文的受资助者(中途变更论文题目及时通知者除外),将取消第二节点的资助拨付。第五章资金的管理、拨付与列支第十二条资金为资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如在申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造成极坏影响者将追缴全部资助款项,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该专项。第十三条论文资助金额为1—3万元。被资助者签订《协议书》后拨付应资助金额的50%;资助者完成论文答辩并取得博士学位后,提交结题材料及资助额度(70%)的主要发票

7、及经费使用明细表到技术交易中心,经审核通过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第十四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论文所需要的调研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学术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等)。被资助者列支相关费用时需遵守科技财政经费有关规定和技术交易中心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第六章成果管理第十五条北京市科委与论文撰写者共同拥有对论文的相关知识产权。受资助者在公开发表或刊登与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时,需注明“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字样并附协议编号;发表后向技术交易中心提交文章的电子

8、版及发表刊物复印件。第十六条北京市科委拥有研究成果的优先使用权。北京市科委委托技术交易中心对研究成果进行开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涉及重要决策不宜公开的研究成果,需注明密级。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委软科学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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