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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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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的《东莞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1.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2.电话:(0769)22831398,传真:(0769)22831351;3.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2、。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东莞市法制局2017年5月26日附件:东莞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美化环境,加强城市夜景亮化建设,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灯饰环境,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夜景灯饰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亮化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
3、的综合协调机构;对全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挥;研究解决全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范围内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广告灯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广灯中心”)为市城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在城管委的领导下统筹编制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的规章制度;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和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置指引;负责对全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的统一管理;负责本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建设工作的指导;负责本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工作的日常监督;
4、协助城管委做好全市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工作的考核工作;负责市直管道路和市中心广场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等。财政、规划、公安消防、住建、城管、交通、环保等部门或单位及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做好夜景灯饰亮化工作。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为属地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开展属地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工作。第五条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设计新颖、美亮结合、多元投入、各负其责、设置安全的原则。第六条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各镇
5、(街、园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做好属地的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规划,报市城管委审核后实施。第七条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应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广告亮化为点缀,进行规划与设置。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包括户外广告),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现有建(构)筑物未按照本办法设置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其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要求增加设置相应的夜景灯饰亮化设
6、施。第十条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城市夜景灯饰亮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专业设计、多方投资的原则进行。在本市从事夜景灯饰亮化设计、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广灯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下列部位应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一)景观街、商业街、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和顶部(私人住宅楼除外);(二)位于其他位置高度在20米以上的建
7、(构)筑物的临街立面和顶部(私人住宅楼除外);(三)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四)城市广场、桥梁、公园、绿地及各类市政公益设施;(五)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识、标志;(六)市政府指定的场所;(七)其他需要设置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城市夜景灯饰亮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符合绿色照明技术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光源、新设备、低能耗和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城市夜景灯饰亮化设施的科技含量,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一)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二)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
8、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不得有残缺字;(三)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四)不影响市容及交通逃生口、救援口;(五)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六)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七)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及路口设置夜景灯饰亮化设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饰相似,避免混淆。(八)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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