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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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山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试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我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结合我县学校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教〔2007〕21号)、《关于全区中小学学生食堂停止执行综合毛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教财基〔2010〕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灵

2、山县所有设有食堂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职校。灵山县范围内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34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障伙食质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并账”管理体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末、年终进行

3、收支结转。第六条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库存货物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第七条学校食堂核算以人民币“元”为本位币,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并按本规定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第八条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本规定由灵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2003年5月12日印发的《灵山县中小学饭堂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灵财教〔2003〕01号)同时废止。第二部分财务管理第一章基本要求第十一条34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

4、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要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第一责任人)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学校食堂财务审批人为校长,审批人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必须由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必须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各农村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由所属镇财务中心采用“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管理方式。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学

5、校食堂的财务人员、物资采购员、验收员和保管员等,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实物账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核查,每年年底前必须进行资产核实,做到账实相符。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第二章物资采购及管理第十七条34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6、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采购物资要签订购货合同,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的,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肉、米、油、煤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第十八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健全内部制约制度。学校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物资实行集体采购,必须实行双人或多人参与采购,且采购人员要做到定期轮换,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第十九条学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

7、明或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所索取的资料应加盖供方单位印章或供方亲笔签名的原件。第二十条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原则上学校按月与供货商进行结算货款,不得跨学期结算。严格禁止学校食堂举债采购。支付1000元以上(含1000元)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一条34严格实行物资采购验收。购进的物资要经验收或保管等相关人员的验收,验收或保管人员对采购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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