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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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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区片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2010〕149号)、《广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办事指南》,结合南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南沙新区(自贸区片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在南沙新区(自贸区片区)范围内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17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
3、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 广州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局)为南沙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查部门。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工作,承担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在南沙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区金融工作局申请,经省金融办核准后设立。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冠以“融资担保”字样,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17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
5、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拟出资人应为独立法人,其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符合如下资质条件:(一)成立时间3年以上;(二)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三)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四)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2倍,注册资本(含资本公积)不低于其出资额;(五)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不低于其出资额;(六)资产负债不高于70%(含70%,下同),银行贷款余额不超过出资额的50%;17(七)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且盈利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30%;(八)含本次投资的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净
6、资产的50%。第十一条股权结构要求(一)有2名以上的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少于1名;(二)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合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三)法人股东持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人员符合资质条件:(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拟任人符合资质条件:1、属主要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2、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以下学历,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4、没有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二
7、)融资性担保公司总经理拟任人符合资质条件:1、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2、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以下学历,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3、没有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174、没有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三)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人员或其配偶没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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