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红日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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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

2、称:第五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7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姓名:;证照类型:;证照号码: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方式:货币;投资比例:100%;认缴出资时间:年月日第十条股东承诺:股

3、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股东享有如下权利: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7(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由股

4、东决定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由股东决定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根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八)修改公司章程。第

5、十七条公司的变更、解散等事项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公司的决议;(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

6、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管理人员;经理列席会议。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决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

7、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7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会议;(二)检查会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

8、、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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