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379-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隔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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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79-2007代替HCRJ019-199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隔声门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productSound-proofdoor(发布稿)2007—12—03发布2008—03—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

2、………………………………………………14试验方法……………………………………………………………………………………25检验规则……………………………………………………………………………………26标志……………………………………………………………………………………………3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提高隔声门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隔声门》(HCRJ019-1998)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上海

3、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院、华东建筑研究设计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II隔声门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木质、钢木复合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其他材质加工制造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730建筑用门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3技术要求3.1隔声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

4、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3.2允许偏差3.2.1隔声门的门扇、门框的宽度、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宽度与高度的允许偏差宽度、高度,mm≤1500>1500+2+3最大允许偏差,mm-1-13.2.2隔声门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对角线长度L,mm≤2000>2000允许偏差,mm≤3≤43.3隔声性能分级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隔声门的隔声性能等级计权隔声量Rw范围,dBIRw≥451II45>Rw≥40III40>Rw≥35IV35>Rw≥30V30>Rw≥253.4门扇、门框应密闭良好,四角组装牢固,不应有松动、锤迹、破裂及加工变形

5、等缺陷。3.5各种零部件安装位置应准确、牢固。门扇及门锁除满足使用及安全等要求外,应启闭灵活。3.6隔声门的表面应平整、光洁,满足装修要求。4试验方法4.1外观检查采用目测。4.2允许偏差的检查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钢板尺或钢卷尺测量。4.3隔声性能试验方法按GB/T16730的规定进行。5检验规则5.1检验分类隔声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5.2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检验一次;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

6、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2.1抽样方法批量生产时,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樘进行检验。5.2.2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允许偏差和隔声性能。5.3出厂检验25.3.1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并由生产厂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抽样方法按批量抽检10%,且不少于3樘。5.3.3检验项目为允许偏差和外观检查。5.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相应规定。当有任一樘、任一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6标志在产品明显部位应设置下列产品标志:a)产品名称;b)产品型号或标记;c)制造

7、厂名或商标;d)制造日期或编号;e)标准代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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