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029110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21
《世贸组织中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探究论文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世贸组织中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探究论文世贸组织中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探究论文 摘要:司法审查制度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建立与实施对我国经济建设与法刺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本文介绍了WTO中司法审查的内容、特点。认为我国应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完善司法审查程序。从而促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尽快同WTO接轨。 关键词:WTO;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必须按照自己的承诺接受WTO的一系列规则。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制度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
2、,其实施对我国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有许多一致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同之处。我国在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不断走向世界的进程中。重新认识、界定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加速与WTO中司法审查制度接轨。 一、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从现行WTO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其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 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终局性决定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3、权(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一成员有关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关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司法初审判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 (二)司法审查的主体 司法审查的主体可以是法庭,也可以是仲裁庭,还可以是行政法院。 WTO有关文件规定司法审查主体可以有三个: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复审机构。如 (三)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必须符合客观、公正和合理的要求。 GATS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对行政决定的审查程序在事实
4、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 GATS也规定了对各成员国的行政救济体制进行国际审查,如果受到要求,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应当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对这种程序是否符合GATr的规定要求作出判断和决定。符合要求的重要标准是这些业已存在的机制和程序是否能够做到事实上的客观和公正。也就是说,司法审查不仅要符合法的标准,还要符合客观和公正的实质性标准。 (四)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的权利 WTO协议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原告有权依有关程序维护自己
5、的权利;被告有获得及时、内容完整的书面通告;双方均有权以独立的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不应增加双方额外的经济负担;双方应有充分陈述的机会;对纠纷中必要的秘密信息应有保密措施;应有权责令掌握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应合理确定赔偿;在与侵权严重程度相当时,应使被侵权人有“获得信息权”;在原告滥用执法程序时,应使被告获得损害赔偿等。 从以上WTO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可以归纳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司法审查机构多元;②司法审查方式灵活;③司法审查要求严格;④司法审查的操作性强;⑤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强;⑤司法审查的透明
6、度高。 二、我国对WTO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 由于WTO的专门要求、司法审查在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相对薄弱的状况,对司法审查作出明确的承诺,也就成为我国加人WTO议定书的重要内容。中国加人WTO议定书等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作出了下列两项承诺:①中国应当设立、指定和维持裁决机构、联系点和程序,以迅速审查1994年GATY第l0条第l项、C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实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应当是公正的,并独
7、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而且在该事项的结果上不得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②审查程序应当包含由受被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提起上诉的机会,且并不因此加重处罚。如果初次上诉是向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给予其对该决定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的机会。有关上诉的判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当提供书面的判决理由。上诉人还应当被告知继续上诉的任何权利。 由上可见。我国对司法审查的承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很广泛 从上列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的承诺来看,我
8、国承诺的司法审查义务显然高于WTO的要求。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的范围为:1994年GATr第l0条第l项,GATS第6条和TRISP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该范围远远大于WTO有关协定所明确规定的范围。 (二)适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方式 从上列加人WTO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途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无通过仲裁机构审查行政行为的空间。我国只能承认两种复审或者审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