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员工绩效考核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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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员工绩效考核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关于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绩效考评的意见,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绩效考评标准如下:  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工资每人每月平均为300元,从年8月份起,资金从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考评分三个档次,一档为优秀,二档为中等,三档为一般;考评比例一档人数占总人数的30%;二档人数占总人数的50%,三档人数占总人数的20%。  三、考评采取专职社工自评、司法所初评、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最终评定相结合办法实施。  四、考评实施细则所列款项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考察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绩效进行。  五、考评主要依据日常工作数据以及上级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检查、抽查和实际掌握的情况进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上述标准执行。  关于对人民调解员实施绩效奖励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本着公平、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调解员绩效奖励是指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一种补贴。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民间纠

3、纷调解成功的件数及民间纠纷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  二、人民调解员实施绩效奖励的对象,专指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人民调解员。以人民调解卷宗为载体,要求人民调解工作数据统计和上报及时准确,调解程序正确,制作调解协议书规范,证据材料齐全,一案一卷形成规范档案。  三、人民调解员的奖励经费从每年区财政安排的调解经费中列支,一般奖励总额控制在调解经费的10%,根据民间纠纷的难易程度,区别社区调委会与街道专业调委会,确定以下奖励标准:  1、社区调委会  社区调委会每成功调解一起民间纠纷,有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且卷宗规范的,每件奖励30元,口头调解成功并有记录的,每件

4、奖励5元,但奖励件数不超过总件数的30%。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每件奖励减半。  2、街镇调委会  街镇调委会调解成功,有调解协议或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每件奖励50元。  街镇、社区调委会调解成功的重大疑难或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民事纠纷,每件再酌情加30-50元。  四、人民调解员每调解一起民间纠纷,要如实地进行登记,并按月上报街镇司法所。调解奖励按半年集中发放形式实行,各司法所每半年统计一次奖励金额,填写区人民调解申请办案奖励登记表,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五、案件卷宗须有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

5、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和与纠纷有关的相应证据材料。  六、各司法所要按月对辖区内各级人民调解员履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办案奖励的依据。  七、人民调解员在申报领取人民调解办案奖励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区司法局基层科和各街镇司法所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奖励事项时,要秉公办事,认真细致,严格把关。  八、区司法局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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