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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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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辽住房公积金有着怎样的提取条件呢? 通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2、 (七)异地调动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 (二)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六)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
3、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的 (二)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二项除外)提取条件且职工或其配偶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 (三)职工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且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第七条职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且职工或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职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且为他人住房公积金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
4、的,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清还担保的借款人未清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提取条件,职工配偶在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担保行为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配偶在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或电汇方式转到管理中心 第十条职工配偶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时也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般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购房提取时间应间隔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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