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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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和安装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中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进行承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和分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分包

2、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   分包人是指经承包人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分包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五条 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分包计划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   (二) 依法需要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否则中标后不得分包;   (三)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具体内容和范围见表一; 

3、  (四)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合同总量的30%;   (五)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六)分包人的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   (七)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   (八)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层层分包。   第六条 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二) 有资质证书的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分包

4、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分包工程的;   (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业主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或分包人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六)借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活动。工程项目严禁转包。   

5、第八条 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非法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合同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的;   (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之间无产权关系;   (四)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五)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 

6、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合作(包清工)指承包人聘(雇)用的从事工程生产,并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的人员或劳务队伍。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借劳务合作之名,行分包之实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劳务队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的;   (二)劳务队伍自行组织工程的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的;   (三)劳务队伍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   (四)劳务队伍负责部分或全部的材料采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第三章 分包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或代建单位)

7、不得将承包人承包合同工程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人,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业主(或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考核确认制度,要对承包人项目部主要人员按合同的到位情况及到位人员与合法承包人的符合情况进行对照核实,及时发现和杜绝转包;要对各工区(分部)主要人员到位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分包。   考核确认制度的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施工期间,业主(或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的动态检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将情况如实向上级交通

8、主管部门和稽查办反映。   第十三条 业主(或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分包审查登记制度,对工程分包及分包合同实行监理单位审查,业主(或代建单位)认可和登记制度。劳务合作由承包人与劳务合作人通过劳务合同自行约定,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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