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

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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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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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搞好项目示范区建设,根据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二、立项第三条立项原则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立项遵循统一规划、公开透明、分步实施的原则。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以县(场)为单位立项并组织实施。第四条项目内容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项目包括建设试验示范区、建设推广区、提升技术支撑能力等内容。1.建设试验示范区。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建成标准化的保护性耕作样板田,形成系统的保护性耕作机械化作业规范。探索

2、建立开展保护性耕作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2.建设推广区。以试验示范区为依托,通过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作业补贴等措施,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区,逐步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范围。3.提升技术支撑能力。组织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训、宣传与机具选型,建立乡村级保护性耕作技术指导员队伍,协助县级农机化推广机构开展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应用、效果监测、数据采集等工作。第五条项目周期项目县实施的周期为三年,第一、二年为项目建设与完善期,第三年为巩固实施、扩大推广和普及应用期。三年实施期结束后,根据各项目县工作成效,择优选择,继续支持。第六条立项程序依据农业部提出的

3、年度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立项申报工作。1.选择项目县(场)。选择当地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工作扎实、农机化水平和对保护性耕作积极性较高、推行保护性耕作有较好条件的县(场)申报。2.划定项目区。按指南要求,确定各项目县(场)试验示范区和推广区。要选择条件比较适应、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作业的区域实施。实施地块要落实到乡、到村、到户。项目区要在行政区划图上一一标注,并随立项材料上报。3.编制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县(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经济、农业和农机化现状,技术推广应用的基础;建设内容、规模及目标;试

4、验示范区和推广区的布局;拟采用的技术方案;资金估算及来源;预期成效;考核指标;分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包括组织领导、管理方式、运行机制、配套政策和措施;相关证明文件等。4.项目申报。各项目县(场)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申报书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进行审查、论证和审批。三、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七条组织机构与分工1.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保护性耕作研究中心等单位开展项目申报书审查、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与宣传交流、项目实施

5、情况检查、总结材料汇总与验收、配套机具选型、效果监测、技术创新等工作。2.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项目规划、申报、资金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技术推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书初审、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与宣传交流、实施情况检查、材料汇总等工作,并协助本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研究和机具开发改进等工作。鉴定部门负责配套机具选型与质量监督。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项目管理办公室由计财、科教、推广、鉴定等有关部门组成;技术专家组由农机、农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3.项目县(场)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点选定、申报书编制上报、实

6、施方案制定、项目资金落实。县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等部门配合开展试验示范区、推广区建设和推广技术支撑能力提升工作。项目县(场)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农机化、农业等主管部门的领导组成。同时,成立由农机、农艺技术推广骨干组成的技术指导组。第八条项目实施各省依据农业部审批的申报书组织各项目县编制实施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项目批准实施后,应在项目试验示范区和推广区显著位置设置标示牌,标明项目名称、示范推广目标、主要技术内容、项目起止时间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组织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因地制宜地实施保护性耕作

7、,并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参考依据。鼓励开展技术创新研究。第九条实施情况报送1.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经常以简报、网络信息、工作动态等形式向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2.每年度11月30日前,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表及年度工作总结(A4纸格式打印),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到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3.每年1月15日前,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向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报送项目上年度支出决算明细表及编制说明。第十条效果监测依托农业部保护性耕作研究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比试验,做好

8、实施效果监测工作。部级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应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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