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

ID:10005223

大小:49.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5-20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_第1页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_第2页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_第3页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_第4页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施。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

2、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的管理和具体缴存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等三家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

3、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的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以下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方人员)。 第三章 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设立的

4、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或批准文件等);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开设,并发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单位以“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需与管理机构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付款授权书和“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等。   第七条 单位名称、性质、隶属

5、关系、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薪日、经办人员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副本);   (三)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如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相关内容的,须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进行换发。单位以“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等方式缴存住房

6、公积金的,在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及时与管理机构和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付款授权书和“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等。   第八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等情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   (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副本);   (三)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的批准(或证

7、明)文件。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二)职工调入其他单位的,通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暂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转入“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由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并收回住房公

8、积金缴存登记证。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或单位新录用职工以及从本市行政区域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单位设立或录用、调入职工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新增)登记: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二)职工身份证明;   (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