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的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时,都应承认其完全的法人资格。”同时,《芝加哥公约》还详尽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在国际交往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说,它已经具备了一个国际法主体所必须具有的三个特征,即必须具有独立进行国际交往的能力;必须具有直接地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以及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 2、国际民航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 l 协调国际民航关系。努力在国际民航的各领域协调各国的关系及做法,制订统一的标准,促进国际民航健康、有序地发展; l 解决国际民航争议。多年来,国际民航组织充当协调人,在协调各国关系上发挥过不可替代
4、的作用; l 缔结国际条约。国际民航组织不仅参与国际条约的制订,还以条约缔约方的身份签订国际条约; l 特权和豁免。国际民航组织各成员国代表和该组织的官员,在每个成员国领域内,享有为达到该组织的宗旨和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 l 参与国际航空法的制订。在国际民航组织的主持下,制订了很多涉及民航各方面活动的国际公约,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各项修正到制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以及国际航空私法方面的一系列国际文件。 3、国际民航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是各主权国家以自己本国政府的名义参加的官方国际组织,取得
6、合国体系中享有自主地位。协调一致,是这些专门机构与联合国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联合国承认国际民航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职能,国际民航组织承认联合国有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同时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相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无表决权。一个组织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另一组织的工作。 三、宗旨和目的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实现下列各项目标: l 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l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 l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
7、设施; l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l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l 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l 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l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l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以上九条共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