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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资质农民工承揽装修工程受伤由谁担责?时间:2012-11-08来源:河南法制报 法官释法 马某系涂料粉刷工,但无相应资格证书。2011年11月18日,周某找到马某要其为周某小区新房进行室内外粉刷装修,并签订了装修承揽合同。马某在二楼墙体粉刷时吊绳断裂坠地受伤,经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4837.72元。周某在先期垫付2000元治疗费用后拒绝再支付。马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由于原告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给其精神带来严重损害,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从事住宅装修施工
2、要不要相应施工资质?装修施工中,定作人的选任义务是什么? 一、从事装修施工必须要有相应施工资质 我国《建设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原建设部《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
3、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据此,本案中,被告周某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施工资质的装修工程承揽给没有资质的马某,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二、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选任资格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所谓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依法审查承揽人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所必备的资质、执业证书,而未加审查,或明知承揽人不具有上述资质而签订合同造成损害的,即属选任不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法律明确规定从事装修工程需要相应资质,但被告依然把工程承揽给原告,其应负相应的选任不当责任。 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马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身体七级伤残,照顾自身及家庭困
5、难,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根据马某伤残等级、家庭状况,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马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得到支持。农民工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山东菏泽武合金律师手机13954034008案例:2010年春,牛健拆除了自己的旧房,欲新建为三层楼房,其为了节省工钱,与张新的个人施工队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新承包施工建房,房主牛健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张新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房主牛健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新随即雇请农民工杜威等人到工地进行施工。张新与杜威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施工中杜威的安全责任自负,张新不承担责任。建房过
6、程后,杜威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慎从高空摔下,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并致5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问题:本案赔偿责任应由何人承担?评析:我认为,杜威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张新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牛健将房屋建设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新承建,其应与张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张新与杜威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施工中杜威的安全责任自负,张新不承担责任,张新是否可以依其与杜威签订的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为根据,拒绝赔偿?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
7、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雇主对雇员的受损害结果均承担无过错责任。张新与杜威签订的协议虽然约定了雇员的安全责任自负,但雇员受伤后,雇主并不能被免除赔偿责任,被告张新与杜威签订的安全由施工人员自负的约定,与法相悖,属于无效约定,张新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杜威作为张新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张新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房主牛健与张新签订的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张新承担责任,牛健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8、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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