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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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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ca/t146-1996-07-25公安部发布)一.头颈部损伤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头皮创。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面部操作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划伤长度在4平方厘米以上。 眼部挫伤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耳廓创在1厘米以上;耳廓缺损。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2、涎腺其导管损伤。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厘米以上。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厘米以上,面积在4平方厘米以上,或挫伤面积2平方厘米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擦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厘米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肋骨一处单纯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17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外伤后血尿。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会阴、阴囊、
3、阴茎单纯性创口。 阴囊、阴茎挫伤。 脊柱韧带损伤。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三.四肢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擦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征。 手、足骨骨折。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损伤烧烫伤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平方厘米以上;深二度烧烫伤。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以15平方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平方厘
4、米以上。 烫伤达真皮层。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说明: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和作出鉴定。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17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
5、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
6、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
7、)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17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
8、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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