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矿法采矿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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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矿法采矿安全技术规程1、留矿法开拓采准工程1.1一般规定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1.1.3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1.1.4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1.1.5矿床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1.1.

2、6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应熟悉安全出口。1.1.7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1.2天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1.3天井、溜井掘进1.3.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

3、可靠;——应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应用隔板隔开;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碴间不应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1.3.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上罐前应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

4、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应经处理后方准作业;——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应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应不超过原直径的10%;——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

5、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巷道应加强通风和警戒。1.4井巷维护和报废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人员活动频繁的出矿进路及天井,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1.5防坠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在天井、溜井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2.留矿法采矿2.1一般规定2.1.1地下采矿,应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

6、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2.1.5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

7、口不准有水流入。2.1.6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矿石上或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领导批准。2.1.7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进行处理。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应经主管领导批准。2.1.8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2.1.9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

8、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2.1.10井下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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