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业务便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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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评审业务便民服务指南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承担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工作和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法律事务处、案件审理一处至六处等9个职能处室。按照2004年7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批复,人员编制核定为70人。  

2、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的评审案件类型是什么?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

3、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案件)。     三、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方式、途径是什么?  当事人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有两种方式、途径:一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二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对于国内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当面提出评审申请或者以邮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同时,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评审申请。  在中国

4、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

5、人委托,指派律师代理驳回复审案件、异议复审案件、争议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  四、当事人提交商标评审申请应当具备什么样的主体资格?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二)异议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原商标异议裁定案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

6、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争议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六)撤销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者要求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  五、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一)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案件、异议复审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申请,应该自收到商标局决定或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书、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送达商标代

7、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没有时限限定;  (三)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六、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案件申请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8、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案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可在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领取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政务网站下载):  (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二)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三)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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