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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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既申报光伏示范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内容,结合本地区项目情况,编制申报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一式10套(附电子版),于2010年10月18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2)、市科技局(2)、市节能墙改办(3)和市发展改革委

2、(3)套。同时,将已安排本地区示范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和电网接入情况,示范工程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调整方案一并上报。联系人及电话:郑州市财政局景仙凤67181108郑州市科技局周伟67185359郑州市节能墙改办李新甫67172796郑州市发展改革委乔慧67175332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12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建设厅(委、局)、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金太阳

3、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以来,各地财政、科技、建设、能源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进展。为加强示范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降低光伏发电成本,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决定对《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中有关政策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关键设备招标12  (一)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

4、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二)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设备型号、协议供货价格、质量和性能等为基础签订商业合同,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  (三)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采用的关键设备性能不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条件,价格不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二、关于示范项目选择和调整  (一)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

5、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12  (三)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条件选择1-2个开发区、园区

6、进行示范,抓紧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共同组织进行论证,确定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  (四)建材型、构件型等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由各省(区、市)财政、建设部门组织论证并单独上报,具体要求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在偏远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其中独立户用系统的实施地区重点为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  三、关于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

7、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车用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回收用于示范项目储能设施的,参照储能铅酸蓄电池补贴标准给予支持。  (二)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201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为6元/瓦)。  四、关于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省级财政、科技、建设、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12  (二)项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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