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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某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08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3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英华,江
2、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某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08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33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
3、法定程序。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平原则。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但是根据庭审笔录
4、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3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
5、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上六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此致33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二○○八年七月八日篇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厦门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象屿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厦门
6、市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S33住所:请求事项申请依法撤销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1)第000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厦门A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S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纠纷一案,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了裁决。申请人认为,该争议因无仲裁协议,且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S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S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33事实上,向A公司购买房屋的是厦
7、门G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G),付款的也是G,S仅是作为G的员工并且代理G与A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的相对方应该是G,而非S,也只有G才可以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而S在仲裁中故意隐瞒了有关代理关系的相关证据,导致了仲裁委最终认定S为权利义务主体而非G,该认定与事实相悖。S隐瞒了足以影响了公正裁决的证据,是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二、A公司与G间有关仲裁的约定并未生效,因此该争议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审理并裁决。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合同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成立。事实上,该合同并未经过公证,因此,
8、合同并未成立,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当然也未成立,应视为双方间不存在仲裁协议,而原告据此向厦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理应予以撤销。三、该裁决在仲裁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33(一)根据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决议,A公司于20年月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在《厦门商报》上发布清算公告。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告的规定,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即年月日前向A公司申报债权。而G向A公司主张债权也理应在该期限内向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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