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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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科法l制l天l地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程歆0(1,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06级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黑龙江哈尔滨150000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我国刑法笼统地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在学理上被认为是指生理性醉酒,而对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认为不区分生理性与病理性醉酒的不同而予以一概定论,显然不合法理.关键词: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危害行为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特发性酒精中毒或

2、病态性醉酒,是生理性醉酒的对称,是一种罕见的急性酒精中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以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现代各国精神病学及法医学均认为,病理性,属精神疾病范畴,发病时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1997年刑法只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进一步明确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病理性醉酒的鉴定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旨在通过对比研究各国刑法学有关病理性醉_酒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醉酒类型及相应刑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个参考,为我国刑法的1完善提供一种理论借鉴.l国外有关病理性醉酒

3、刑事责任的规定1.1英美法系关于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规定.英美法系法医学鉴定在"无病推定"原则指导下,对是否属于病理性醉酒的鉴定更加严格.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行为时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便被推定为精神正常,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目规定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利用病理承担刑事责任.'萼实E直到150年前,它(自愿醉酒)一直被认为是加重处罚的因素,是处以比通常的刑罚更重的刑罚的根据",病理性醉酒虽然不可控制,但饮酒行为却是可以认识并加以控制的,所以英美法系学者如此阐述:"被告由于醉酒而使理解力受到损害,致使自己不能象在头脑清醒时耶样预见或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4、,这种情况是不能原谅的",即"被告由于醉酒而使自己成为不由自主的行为者,这根本不能成为一种辩护理由".这样,'啡自愿"就成为病理性醉酒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美国刑法采纳了社会利益原则,即:醉态不是精神病,但是严重者确实影响心理能力,若因此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危害性,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行为人主动引起的病理性醉态,不能作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醉态如果是在'非自愿'情况下引起的,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美国刑法中所讲的排除刑事责任的"非自愿"醉态(involuntaryintoxication),即病理性醉酒.l2大陆法系关于病理性醉酒刑事责任的规定.

5、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法模式上,分为总则模式和分则模式两种.总则模式,即在刑法总则中设置专条,规定对原因自由行为排除关于心神耗弱,心神丧失的人犯罪减免刑罚条款的适用.如《瑞士刑法典》(1971年3月18日修正)第12条规定:'行为人意图犯罪,而自陷于意识重大阻碍或障碍之状态者,不适用本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除《瑞士刑法典》外,还有大利刑法典》,地利刑典》,《日本改正刑法草般不案》等.分则模式,即将所有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作为—个独立的罪名规定于分则条文之中.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其

6、"刑法总则中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特别的专门规定,但他们认为,刑法第2O条,21条对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醉酒人.即因饮酒,使行为人在例外隋况.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刑法均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区分"自愿"与"非自愿"醉态的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刑事处理模式.第四,我国制裁方式.我国刑法没有区分病理性醉酒的特殊情况,采取单一的刑事制裁方式,并没有确立特殊预防的规则,这可能难以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般预防功能.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醉酒人规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即是无责任定了保安处分制度,要能力;若因饮酒使行为时的辨认或控

7、制能力显着减弱,就应属于限制责任能力.而在刑法分则中,则以专门条文规定了醉酒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德国刑法第330条规定:(1)故意或过失饮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无责任能力之酩酊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违法行为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所处I罚不得重于故意犯该行为之刑罚.(3)犯罪行为如为告诉乃论之罪时,本罪非经告诉或授权不得追诉."从德国刑法以匕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没有特别规定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但从总则对醉酒人的规定可以看出,病理性醉酒人—般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为了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醉酒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故意制造的主动醉态是需要承担刑

8、事责任的.基于这种故意,对行为人以故意犯处罚.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醉态,则对行为人以过失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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