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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3
《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粤教继(2013)2号学时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版附件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2.接受远程教育;3.校(园)本培训;4.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5.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6.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第四条教师继续教育分
2、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教师每年应当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第五条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教师专业科目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个人选修科目由用人单位审核学时。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活动,按项目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第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不含公需课),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中等职业学校教
3、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培训内容(如跟岗学习、下企业实践等)与其本专业相关,可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第八条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当年度学时。其中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与从事专业不对口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第九条教师通过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平台参加远程学习,其培训学时由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登记专业科目学时。第十条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校(园)本培训,按项目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部分专业科目学时(但原则
4、上不超过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即14学时)和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第十一条参加继续教育获取成果的学时折算: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1.论文。在公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著作。当年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论文集、试题集类)。3.课题。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4.开发类成果。当年获得经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课程、软件、设计等成果。5.其他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教学成果。上述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第十二条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当年个人选修
5、科目学时。第十三条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的教师(校长、园长),可登记为完成当年的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承担教师(校长、园长)跟岗学习的实践基地指导教师和教师(校长、园长)工作室主持人,按计划完成指导学员任务的,可计算12个专业科目学时和全部完成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教育或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审核工作,学时审核与登记通过“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第十五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按“谁
6、主办、谁审核”的原则审核学时:1.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培”项目、省级培训机构开展的项目、省直属学校开展的项目的学时审核登记。2.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市培”项目、市级培训机构开展的项目、市直属学校开展的项目的学时审核登记。3.县(市、区)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县培”项目、县级培训机构开展的项目、所辖中小学校开展的项目的学时审核登记。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国培计划”项目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由选送学员的地级市教育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进行学时登记。第十七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结果按年度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按年度
7、进行登记。跨年度安排的项目,可按该项目计划总学时分年度登记。第十九条教师发现错登、漏登学时,可向学校或登记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书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非教师系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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