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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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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及防范的论文[摘要]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从中提取合理成分,供我国票据立法借鉴,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票据的流通安全。 [关键词]票据;伪造;风险承担;防范 一、票据伪造概念及构成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在英语中称作falsesignature,直译为“虚假签名”。由于票据是个别发
2、行证券,与其他集中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伪造有较大区别,票据的伪造有其特殊性。就其他有价证券来说,其伪造通常表现为外观形态的伪造,这种伪造的结果是形成了伪造的有价证券自身的虚假性,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属无效的假有价证券。而票据的伪造,虽然也可能存在票据外观形态的伪造情况,但如果仅仅伪造出了票据的外观形态,只能说是伪造了票据用纸,尚未形成有价证券;只有在票据用纸上进行记载、完成签章,才能认为是伪造了票据。因此,票据的伪造,其结果并不在于形成了伪造票据这一假的有价证券,而在于形成了由伪造签章构成的虚假票据行为,它涉及到各种不同的票据行为。既可能是由伪
3、造签章构成的票据行为的伪造,也可能是承兑、背书、保证等签章的伪造。① 在我国票据法及刑法上,对票据伪造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均未对票据伪造给出明确的定义。.基于前述对票据伪造的认识,在票据法上一般认为,票据伪造乃是指行为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借他人的名义,而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 1.伪造者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 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仍构成票据伪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伪造这些行为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伪造
4、。 2.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根本。 在票据法上,票据的伪造有其特定的含义。《支付结算办法》第l4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可见,票据法上的伪造,就是指票据签章的伪造,即以他人名义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票据行为。具体表现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不一样,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果改变的是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如果行为人在改变签章的同时对票据的其他记载内容
5、也加以改变的,只构成票据的伪造,不构成票据的变造。票据的伪造,突出特点是:其一,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没有签上自己的名字,而是签第三人的名字,第三人可能是一个存在的人,也可能是虚构的人;其二,在外观上具有票据行为的特征,即指行为人的行为,就外在的形式而言,足以使他人确信,从事票据签章行为的人就是记载人自己,二者具有同一性。 3.伪造的目的在于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伪造人伪造票据,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票据金额的支付或相应的利益,如背书转让,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等。不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作签章的,不构
6、成票据伪造。 二、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责任 出票伪造一般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本票属自付证券,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付款人与被伪造人为同一人。既然如此,则其不可能对伪造事实熟视无睹,若仍为付款,也只能认为是对伪造事实的追认,故本票出票伪造的情况极少。汇票和支票不同,属委付证券,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承担付款责任,故易出现出票伪造。② 1.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 一般而言,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的几率较小。持票人负担风险责任主要发生在出票伪造的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之时。各国票据法均规定,当
7、出票伪造的票据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如果付款人发现了出票伪造事实,则可以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并不承担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责。原因在于,出票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票据,付款人无付款之责。此时,由于被伪造人没有票据责任,持票人无法向其主张票据权利,只得向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名人追索。若此票据上无其他真实签名人存在,持票人惟有请求伪造人赔偿。在无法查找伪造人或伪造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持票人就不得不负担风险责任。如果此票据上有其他真实签名人存在,根据票据行为独立原则,其他真实签名人都应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他们追索。向持票人偿还了票据款项的背书人
8、基于相同的理由,又可向真实签名的前手追索,如此下去直至第一个在票据上真实签名之人,该人往往是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此时,该持票人也只能请求伪造人赔偿,在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就只有自负风险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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