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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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入世承诺;有限义务;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依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我国应该履行入世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承诺。但是,遵守条约并不意味着盲从,我们必须明确所承诺履行义务的范围及履行的程度。宜遵循所加入国际公约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否则即会为某些国家名为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体化,实为推行其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行为支付高额的条约实施成本。与trips,协议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的司法或准司法审查标准相适应,我国专利法及商标法做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但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移入及实施很难实现专利法既要保护专

2、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技术的创新与传播,实现专利权人与公众问动态利益平衡的宗旨。对于如何协调商标撤销程序与商标侵权诉讼关系。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trips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通过,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也标志着其保护标准的全面提升。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处顾问加雅诗·华特在2004年‘人世后的挑战与机遇——首先,必须恰当理解“司法或准司法审查标准”的要求。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既是有限的,又是广泛的。所谓有限性,乃指司法审查的范围受wto规则的明文规定和我国加入wto议定书承诺的限制;所谓广泛性,是指即便在这种限定的范围内,其内容也足以达到广泛

3、的程度。.协议对其成员仅做出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应为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提供“司法或准司法审查机会’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复审”、“准司法审查”等概念也没有明确其含义,关于可复审行政行为范围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弹性,更未明确具体的审查机构、审查机制及审查标准。我们的承诺也是在“知识产权执法程应公平合理’’原则层面上的承诺,我们具有充足的国内立法空间,完全可以遵循此最低标准,构建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国际标准的理解应以“准司法审查”为基点,其界于我国的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之间,更接近于行政复审,行政复审机关必须是独立于做出行政行为

4、的机关,与被审查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公正行使复审权的机关。  其次,我们对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承诺是有限的。并不是对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的所有行政行为均承诺给予司法审查的机会。二、因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制度评析  为符合trips协议第32条、第41条及第61条的规定,我国专利立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第46条明确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

5、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9条、第l0条、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件。(2

6、)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首先,《专利法》的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专利撤销程序,简化了流程,同时也符合trips协议

7、“撤销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任何决定,均应提供机会给予司法审查”的精神。但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权利,且可以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某些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为的无效宣告请求乃至侵权诉讼的发生。因为,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对抗原告的首选武器就是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而达到中止侵权诉讼的目的。如果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提请无效宣告,提供蓄意捏造的证据,还会给法院带来繁重的证据认定工作,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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