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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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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的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国家,作为财政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预算法,其对于政府财政行为的有效约束、公共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因现行预算法存在不少缺陷,导致其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故预算法的修改已被纳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学术界就如何完善预算法却看法不一。我们认为,只有从预算法的理念出发,才能寻求到预算法修改与完善的整体思路。鉴此,本文从三个方面就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进行了深入探讨。关键词:理念;预算法理念;预算法完善 【正文】 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
2、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这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披露的情况来看,预算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致使预算应有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损害。究其原因,与现行预算法存在诸多缺陷不无关系。鉴此,修改预算法,以完善我国预算法律制度,就显得迫在眉睫。针对预算法的修改,学术界意见不完全一致,有所谓“大改”、“中改”和“小改”之说。我们认为,预算法的修改虽然涉及诸多方面,但最为主要的是其修改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理
3、念。因为理念直接决定了预算法修改的整体思路以及相关具体内容的选择。以下本文拟从预算法的理念出发就我国预算法的完善作些探讨。. 一、预算法的理念及其确立的必要性 人们的行为和实践均受一定理念的支配,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和实践。因此,理念在主客观的互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它集中反映了意识、思想、理论等意识形态之于经济基础和法律上层建筑的主观能动作用。[1]48我们认为,理念作为一种思维活动或者方法,是指人们基于对客观世界或者事务的内在本质的理性认知。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
4、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2]43依此,预算法的理念是指指导预算法制定及运用的最高法理,是对预算法的本质、原则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知,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辨证统一。 就预算权的内涵而言,其包括预算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虽然预算权并不等同于行政权,但鉴于政府享有编制和执行预算等实质性的权力,故预算法的首要理念就是通过预算实现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有效控制,亦即预算控权。第一,从预算的产生来看,预算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权的过程。近现代政
5、府预算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创建最初是始于征税权的易手。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大宪章》。在《大宪章》中,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非赞同毋纳税”原则,剥夺了英王的部分税收权。14世纪初,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城市市民和广大农民起来反对封建君主横征暴敛,要求对国王的课税权进行一定限制。此后,新兴资产阶级力量进—步壮大,他们通过议会审查国家的财政收支,要求政府各项收支必须事先做计划,经议会审查通过,才能执行。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的财政权已受到议会的完全控制。到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议会还进一步规定皇室年俸由议会
6、决定,国王的私人支出与政府的财政支出要区别开来,不得混淆。l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重申,不经议会批推王室政府不得强迫任何人纳税或作其他缴纳;还规定了征税收入和使用预算支出都必须经过议会批难,并采用按年分配收支,在年前做出收支计划。英国的预算制度,从公元14世纪出现新兴资产阶级后,经过几百年的时间,到18世纪,才发展成为典型的资本主义政府预算。[3]6-7到了现代,预算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约束和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有效手段。第二,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预算实际上是国民与政府之间就财政收支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所形成的委托代理
7、关系。政府本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预算权决不是公权机关的权力,相反却是人民之权利。而人民为了防止公权机关滥用预算权,自然有权依法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法治国家保障民主、防止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首要考虑就是能够对国家权力实施有效控制。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只有当以控权为本质特征的宪法能够被忠实遵守的时候,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经济才能得到繁荣和发展。现代民主宪政和法治国家的本质精神和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控制公共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经济的自由
8、发展。这一功能首先是通过宪法确立并得到宪法保障的。[4]13但宪法作为一国根本大法,不可能对公权力的控制一一加以明确规定,相反只能通过在宪法之下的其他法律规范来实现。而预算法则是控制政府财政权的行之有效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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