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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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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民事经济案件处理中法理的运用的论文摘要:一方面因为社会的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一方面因为在于法律规定太过于原则化。致使任何一部法律不管怎么包罗万象,怎么详尽其实,都不能将生活中的事事准则都加以囊括规定在法律中。法理强调的是法律人的理想,它是法律人根据自身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精神对法律本身存在漏洞的补充和完善。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众多民事经济案件出现了判决难的局面,不仅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民事经济案件判决难一方面揭露了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也呼吁着援引法理与根据法律相结合来进行判决案件,完善法律体制。一时间,法
2、理在民事经济案件处理中的运用这个话题再度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和思考。通过介绍法理的相关知识,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民事经济案件为何判决难和法理在民事经济案件中的运用提出相关见解,以期对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提供有益价值。关键词:法理法律民事经济案件 一、关于法理的相关知识 (一)法理是什么 一般是指法律的基本学理,而实质上它是指法律所体现的一种基本精神。法理是一种法律人基于理性层面和实际情况的认识,是法官自身或包括法官在内的整个司法体系的个人或团体理性。尽管随着判例法及制定法整个体系的逐渐健全化和系统化,把法理直接作为案件审理、判决的根本依据在众多国家还不是很常见。由于法律规定的原
3、则化、简单化和社会变化的错综复杂,众多社会现象在法律体系中找不到明确的规定,除了援引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外,众多案件还是无法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那么法理就应运而生了,法理可以理解是对法律自身规定不足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对法律漏洞的弥补,在一定程度上法理是法律进一步完善化的旗帜。.但法理的使用在现实中还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独特性,它不能完全成为法官进行案件判决时的根本依据和首要考虑,只有当案件涉及到法律规定的空白处事才可以。也就是说对于法律上没有进行规定的事,法官可以援引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习惯予以案件审理。如果既没有相关的法律成文规定,又没有习惯可循的案件,那么则需要法官根据自身对法的
4、理解,凭借法理予以案件审理,在西方国家的意识里,这个时候的法理变成了法源。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则不然。 (二)法理和法律的渊源 法理能不能成为法律最终历史由来,这个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一直深受争议。在中国或者说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一般都不能成为法律的最终历史由来。在中国,当遇到相关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该怎样进行判决的案件时,一般凭借党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作为审理或判决根据。而国家的法律渊源则主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法律和得到公众的认可这两个环节才能实现其渊源效力,对于一些在国际上公认的条约或风俗习惯,它的法律渊源效应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在我国是小之又小,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制
5、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国家在某一方面的许可性。而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里,尤其是英国和法国,规定的法律条文、援引之前类似的例子以及相关的条约不仅能成为法律最终历史由来和发挥法律渊源的效应,还包括一些国家出台的一些政策、正义公平理念、席卷整个社会思潮的理念和风俗习惯等也能发挥次于法律渊源效应的功能。总而言之,法理能否成为法律最终历史由来的作用与一个国家所实行的法制体系息息相关。 (三)法理的地位和作用 从众多国家把法理看同于法律的渊源这一现实情形,我们不难得知法理在一个国家中地位的独特性。法理是对法律存在问题的补充,法理地位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里,而且也有利于
6、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化和系统化。法理具有预见性的优势能作为进化现有法律的正确指示理念。法理是法官根据自身的法律精神和理性思维加以补充完善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烙下了人类的痕迹,显示人文主义的同时也使现行的法律内容丰富饱满。法理能够提高法官以至整个司法体系的执法能力和培养其负责的处世态度,有利于保持社会秩序和安定和使一些法律条文深入人心,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正如法律不能保罗世间万象而言,法理也有其自身不足的地方。众所周知,法理是根据法官自身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理性思维增补的内容,它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官个人色彩和知识结构水平的影响。随着难以用法律条文审理案件的增多
7、,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它会在无形中增大法官的权利,一方面也会使相关部门制定法律的立法权遭到压制和削减。另外,它也不利于整个司法体制高低法院对案件的统一审理,也不利于法律条文规定内容和习惯法保持一致调。在中国法律体制中,它局限性体现得比较明显,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相关司法部门的执法能力相对比较弱小和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法律体制比较复杂和混乱,没有一定的规章可循,对于法理的进一步探究也仅停留在表面层次上。因此不论处于对现实情形、法理制度的考虑还是为了响应国家依法治国政策,选择法理是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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