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学说与司法经验的案例解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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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学说与司法经验的案例解读的论文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司法经验;案例内容提要: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现状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在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形势下,探索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意义重大。从源于实践的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在理论上阐述司法经验不失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思路。以《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以来刊登的毒品犯罪案例为范本,归纳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严打政策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毒品犯罪整体高危性和内部差异性的区

2、别、毒品数量与其他情节的平衡等五个主题。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现状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毒品犯罪死刑的人数一直居于各种犯罪之榜首。”[1]在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形势下,探索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意义重大。我们以《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至今所刊登的毒品犯罪案例为范本,遵循从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在理论上阐述司法经验的研究方法,归纳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理论上值得研究和实践中需要衡平的五个主题。[2] 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 罪刑法定是97刑法确

3、立的基本原则,司法层面上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更为强调严格执行法律、严格解释法律、严格统一司法。(1)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择性罪名,实践中大量是行为人有其中两种或者更多的行为,罪名不能以行为人的行为先后确定,不能以毒品数量大小确定,一律以刑法条文的先后次序确定,保持毒品犯罪选择性罪名适用规则的统一性。.cOm(2)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依据国

4、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目录,精神药品有一类和二类的区别。对新型毒品应当严格鉴定确定成分并按规定确定类别。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对新型、混合性毒品的数量认定原则是鉴定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整个毒品的数量就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案件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需要做毒品的含量鉴定,如果含量过低折算成纯毒品的数量和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差距过大时不能判处死刑。(3)毒品再犯的认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5、。对毒品再犯成立范围,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的关系,实践中的认识有分歧。《刑事审判参考》第49集第(392)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被判刑,在保外就医期间又贩卖、运输毒品。最高法院认为毒品再犯是累犯的特殊形式,本案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不属于毒品再犯。[3]《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因为运输毒品被判刑,在保外就医期间又贩卖、运输毒品。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毒品再犯。[4]刑法中分则性量刑情节适用面是特定的,与总则性的量刑情节并行不悖,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

6、要求。只有在行为人同时符合毒品再犯和累犯成立条件时,才有法律适用的选择,学说上主张只适用累犯的规定。[5](4)毒品犯罪案件财产刑的适用。毒品犯罪刑法规定是并处罚金、并处没收财产,没有判与不判的选择。不论被告人有没有财产都必须判处财产刑。查清财产、分割财产困难的,要克服困难;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执行环节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不容迁就。此外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负责,不能认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与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而扩大承担责任的范围,更不能有意无意模糊走私、运输毒品与

7、贩卖毒品的界限。 罪刑相适应也是97刑法确立的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的责任性均衡。当前实践中严重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问题是毒品数量标准的差异过大,“如对于贩卖、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海洛因的,同种罪名的犯罪,在湖北省数量只要达到200克就有可能判处死刑,而上海市对于数量不满400克的不判处死刑,广西、贵州则以300克为死刑裁量标准,云南省为500克,而在甘肃省,只要满100克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等等。”[6]司法层面上罪刑相适应原则执行最好的结果是自由裁量权的理想发挥,是司法的艺术

8、展现,是多种效果的完美结合。以下指导案例可资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第46集第(366)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中,黄德全贩卖海洛因820克,韦武全、韦红坚贩卖、运输毒品8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黄德全、韦红坚死刑,韦武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德全,有重大立功表现,判处死缓。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韦红坚死缓。本案中黄德全是卖主,韦武全是买主,两人贩毒数量大,理应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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