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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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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展会承办单位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展会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境外展会承办单位的运作程序,提升境外展会服务质量,根据《山西省商务厅展会管理规定》(晋商发〔2015〕144号)、《境外展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展会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展会经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自办类和重点类境外展会承办单位的评审和管理。第二章承办单位评审第四条境外展会承办单位公开选择工作由省商务厅外贸处牵
2、头负责,成立由相关业务处室组成的评审工作组,组长由省商务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第五条评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定有关评审规则和评审技术文件;(二)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三)负责报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承办单位;—9—(四)负责承办单位推荐、审定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五)负责对规范评审工作提出建议。第六条承办单位原则上实行非定向申报,面向全国有展会承办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法人团体。有限制条件的境外展会承办单位以境外展会承办单位评审通知为准。第七条承办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一)承办单位申请报告
3、。申请报告要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承办单位资信、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在职职工人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2014年和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说明及其他的资质证书、获奖证书、与境外展会主办机构的合作协议等);(三)承办单位过往业绩证明材料(包括2014-2015年组展的境外展会展位数量、承办的商务厅展会项目数、展位数);(四)组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排、展位获取、招展计划、人员货物出境证件办理、展品运输、公共布展;(五)预算方案,包括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广告宣传费、有关材
4、料印制费、通讯费、交通费、工作人员机票费、住宿公杂费、签证费等;(六)应急方案及安全措施,保障参展人员和采购商人身和财务安全,确保展会安全举办;—9—(七)服务承诺书(含招展承诺)。第八条承办单位根据有关通知要求将评审材料报送评审工作组,由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论证,包括材料评审、现场答辩等形式。第九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进行评审,其中:投标人资信实力20分、投标人过往业绩20分、组展方案20分、预算方案30分、应急方案和招展承诺10分。计分的最小单位为1分。(一)投标人资信实力(20分)1.正式职工人数
5、(5分):≥20人得5分,10≤正式职工人数<20人得3分,5≤正式职工人数<10人得1分。(要求提供员工工资表或社会保险证明材料)2.财务状况(10分),其中:(1)投标人注册资本(3分):≥500万元得3分,3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得2分,100万元≤注册资本<300万元得1分。(2)2014-2015年年均业务收入(7分):≥1000万元得7分,500万元≤2014-2015年年均业务收入<1000万元得5分,300万元≤2014-2015年年均业务收入<500万元得3分,其他得1分。(要求提供
6、财务审计报告和说明)3.资质情况(5分),其中:—9—(1)拥有和境外展会主办机构、国际知名地接机构成熟合作关系或签订合作协议(2分):有得2分,没有得0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分):通过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得0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分):通过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得0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4)单位/展会的奖项、证书或荣誉(1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项、证书或荣誉的得1分。(要求提供
7、证明材料)。(二)投标人过往业绩(20分)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组展的境外展位数总计(10分):≥200个得10分,100个≤组展展位数<200个得7分,50个≤组展展位数<100个得4分,组展展位数<50个得1分。特别说明:上述要求须以清晰可辩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合同和发票复印件)为评审依据。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担省商务厅展会(重点、境外团体)项目数总计(5分):≥20个得5分,10个≤组展项目数<20个得3分,5个≤组展项目数<10个得2分,1个≤组
8、展项目数<5个得1分。—9—特别说明:上述要求须以清晰可辩的相关证明资料(如:相关政策资金项目可提供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的报告复印件等)为评审依据。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担省商务厅展会(重点、境外团体)展位数总计(5分):≥100个得5分,50个≤组展展位数<100个得3分,10个≤组展展位数<50个得2分,1个≤组展展位数<10个得1分。(三)组展方案(20分)方案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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