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744802
大小:60.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5-07
《浅析校园伤害赔偿案判决后的道德与法律深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析校园伤害赔偿案判决后的道德与法律深思校园伤害赔偿案判决后的道德与法律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校园伤害赔偿案判决后的道德与法律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学校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案件,除了社会层面、家庭层面,学校、教师也应该多一点深思,毕竟校园安全的主要任务在学校、教师的肩上,这是绝对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学会自我保护,作为教育工,我们应该从这次案件得到一些启迪。 1.依 首先,学校要敢于依。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举12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理由。据
2、统计,全国中小学生每年因意外伤害受伤或死亡的14000多人,在校学生的伤害比例以每年14%左右的速度在增长,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也逐渐增加。随着社会大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学生及其父母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校园安全理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理由,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则成为理由的焦点。本文结合自己任职校长期间处理的两起校园伤害案谈一谈自己的几点深思。 本月《江海晚报》“说法”栏目以《课间单手甩绳伤到他人眼睛家长被判担责七成、学校免责>为题,整版刊载2月1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校
3、园伤害赔偿案。至此,历时一年多,学生及其家长状告我校的人身伤害赔偿案终于落下帷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二审判决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我校不应担责。判定丁父母担责七成,赔偿37294.06元。 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作为校长,我的心里绝不是单纯“终于胜诉了”的欣慰,更多的是心中涌起无限的感慨。 案情:到底怎么回
4、事? 2011年12月23日下午第一课间休息,因第二课是体育课,丁和同学提前到学校操场,丁把跳绳两端并在一起,打手甩绳,期间,杨同学在穿越操场时被甩绳击中,致杨眼镜被击碎,伤及左眼。 事发后,校长与班主立刻将受伤杨同学送医院,同时联系双方父母到场。治疗结束后,丁父才赶到,校方倡议他过后上门看望慰问,以积极主动处理此事。但事后得知他从未登门,包括受伤杨同学复查时要求其参加也没能前往,只有受伤学生家长与校方人员陪同。 处理理由过程中,学校几次联系丁父到校未果,待最终到校后,因其不承认杨同学家长提出的数千元赔偿款、认定学校
5、要承担责任而最终导致杨同学及家长上诉。 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丁同学父母做出赔偿,学校不承担责任。宣判后,丁同学及其父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市中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疑惑:这社会怎么了? 近年来,校园内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逐年增加。“学生上学期间受伤害,学校当然有责任,应该赔啊!”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学校应承担未监护人的职责,对于学生的伤害,校方无论如何不能免责。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也是一边倒地站在受害学生(普遍认为他们是弱势)一边,在主观或客观上推波助澜、加深矛盾。 本案发展到上诉法院
6、,最主要的理由应该是初一学生家长受以上因素影响。该家长自初三学生受伤后自始至终没有前往看望,在学校主持商谈赔偿时也不愿参加,从而激怒受伤的初三学生的家长。初一学生家长认为“事情发生在学校,主要是学校责任”,即使法庭调解他也不以为然,对“判决学校担责”信心满满。 难道校园伤害案件,学校就一定难以免责?本人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查找有关“校园伤害判决”的X页,仅见到两个案件判决学校免责,不胜唏嘘。尽管我们胜诉了,但我们的心里却高兴不起来,我们在问:学校是什么?难道就是一家无限责任公司?这起伤害事故,对此给予了明确的答案——并不是
7、只要发生校园伤害案件,学校就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迪:我们该怎么做? 因为害怕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下一些学校以“圈养”教学消极对待。我们不赞成放弃正当的文体、社会实践活动来避开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做法,我们认为,作为教育工,应该从案例中深刻反思,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齐抓共管,合力打造安全校园,以培育出一只只待飞的雏鹰。 一、加强校园立法,明确责任界限 尽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理由的意见》 (试行)中对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理由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学校的哪些教育管理行为具有过错、哪些行为又
8、不具有过错的界线仍是模糊不清。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种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校园伤害赔偿案判决后的道德与法律深思,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内容是规范行为主体的管理活动,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能作为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