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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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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网络诽谤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以刑法解释为视角 一、从X络诽谤和X络寻衅滋事引起的客观行为方式X络谣言 X络谣言的定性:X络谣言不但对社会群体造成蛊惑性极大的影响,而且其所产生的实际危害是巨大的,现实中,某些X络谣言确实引发了社会群体的内心恐慌、搞得人心惶惶或者通过现实社会的折射扰乱了社会秩序并引起严重的危害情形。当然,X络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很长时间内是难以磨灭的,且会对谣言所指向的对象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我们现用的刑法中对谣言相关罪名还是比较明确的:X络谣言会影响到两个法益对象,一个是人的名誉、信誉,另一个则是社会秩序。人的名
2、誉、信誉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的名誉、信誉,一般就会指向诽谤罪。而对于社会秩序方面,则可能会指向上述所说的X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具体如下: (1)诽谤类型的罪,一是亲告罪,诽谤罪和侮辱罪,针对的是自然人的名誉、信誉的虚假谣言。但是,对于违反刑法规定法定升格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侮辱行为,则可能由亲告罪转化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二是针对法人、社会组织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为此,针对某一特定法人、社会组织所编造的虚假造谣言论,可以依据刑法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针对社会秩序,则指没有具体指向对象的谣言,则可能构成寻衅
3、滋事罪。上述中的传统的诽谤罪,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争议不大。但是,我们现实中由于遇到不同X络造谣案件问题,传统刑法无法对接新的X络犯罪行为,使得司法机关在打击X络造谣违法犯罪行为遇到诸多问题。司法机关开始尝试寻找和套用新的罪名去解决X络造谣案件的定性问题,《X络诽谤解释》第五条第2款也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范畴。这也为两罪在认定上造成一定的问题。笔者认为现实社会中,某些行为在X络空间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时,其发布的内容不指向特定的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而这种行为不能以X络诽谤来定罪,也可能不会造成X络中
4、的秩序混乱,但因为这种信息内容在X络上发布,容易造成他人的转载或盲目的跟风,很容易引发社会人心惶惶,造成现实中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从相关的操作问题上,我们会觉得X络造谣型的寻衅滋事罪能否真正适用于X络空间中,还有很多障碍因素的问题。例如:刑法二百九十一条对公共场所的列举,X络空间是不存在这些情形的,直接适用的话,是否属于刑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但是怎么样理解X络空间中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我们现实中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相关的判断标准,这就留给了司法机关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影响办理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问题。 二、从X络诽谤罪和X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主要障碍因素司法解释对
5、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规定不明确(对于公共场所的解释笔者这里不展开阐述)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是诽谤罪;而X络诽谤,根据《X络诽谤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X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X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X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X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X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X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
6、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理解,若要构成X络诽谤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有损害他人事实的存在,而这些事实是捏造的、或者是篡改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者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的事实;其次,这些事实要在信息X络空间中进行散布;最后,造成后果:情节恶劣。与传统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相比较,X络诽谤则是在X络空间中散布、传播。《X络诽谤解释》中第三条提到的有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规定,下面第二款提及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第七款又指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在这两款中并没有对上述提到的公共秩序混乱进行详细界定与解释
7、。并且《X路诽谤解释》只在规定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上主要规定了相关的数量标准及危害后果为标准。例如《X络诽谤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但也没有提到对公共秩序混乱进行规定。《X络诽谤解释》中第五条的规定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利用信息X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8、在信息X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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