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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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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应对突出海洋问题的国际法论析中国应对突出海洋问题的国际法论析 由于众多的主客观原因,包括长期以来我国海洋意识淡薄、海洋技术和海洋装备落后、海洋地理环境相对不利等原因,我国积累了较多的海洋问题。一方面,随着国际社会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力度加大,我国面临的海洋争议日益突出并趋于严峻态势。另一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基本具备经略海洋的经济基础和科技条件,我国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力度和频度也进一步提升,需要保护的海洋利益增多,相应地海洋问题冲突或纠纷也增加。此外,国际社会对我国海上力量的发展和布局存在一些误解和误判,也导致解决海洋问题的难度增加。在目前阶段,为维护和确
2、保我国海洋权益,东海问题和南海问题特别紧要。对这些突出的海洋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与完善海洋法制特别是海洋本文由.LavromamatPalestineConcessions,1924年8月30日)的判决内容可以看出,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或事实上的某一方面存有分歧,或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发生冲突的状况。据此判决,对照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及事实,钓鱼岛问题在中日之间是存在争议的,日本无法否认。为此,日本政府应尊重事实,与中国政府展开平等谈判,以求合理解决。 其次,确认存在搁置争议的共识及其效果。尽管搁置争议内容并未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文件中出现,但《中日和平友好条
3、约》换文两天后,邓小平副总理于1978年10月25日在日本记者俱乐部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回答,表明两国政府在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过程中,存在约定不涉及钓鱼岛问题的事实。同时,日本政府未表态予以否定或反对,可被认为是默认。它既具有补充条约内容原则性、抽象性的缺陷的作用,也具有解释性的作用和效果。此后,日本政府也是依据这一方针处理钓鱼岛问题的,包括不登岛、不调查及不开发、不处罚。换言之,搁置争议对缓和钓鱼岛问题有一定的效果及作用。 再次,应让日本停止对钓鱼岛周边海域实施非法警备体制及其他非法活动。中国政府于2012年9月10日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以及将领
4、海基线和海图副本交联合国秘书长备案等动作,初步完善了钓鱼岛周边海域的领海制度,并实施了常态化的巡航制度。但为了管辖日方的非法损害活动或有害行为,包括驱赶渔船、登岛调查、跟踪监视等,我国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制,尤其应制定管辖海域巡航执法管理处罚条例、领海内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和有害通过制度规范等。同时,鉴于两岸针对海洋问题的法律立场相近或相似,因此应加强两岸海洋问题合作进程,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共同保卫钓鱼岛领土。 为此,我们希望日本政府尊重事实和国际法,并倾听国内学者及前官员的正义之声,与中国政府展开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包括利用现有各种双边对话及协商机制。例如,利用中日战略对话机制
5、、中日海洋问题高级别磋商机制、中日副外长级对话机制、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政府间换文谈判机制等机制,综合协商处理包括钓鱼岛问题在内的中日海洋问题争议,使其不影响中日关系大局,并共享资源利益。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尽管中国政府依然具有利用和平方法合理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意愿,但也不应放弃发展海上军事实力的机遇。特别是,现阶段的海洋问题情势启示我们,我国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时机已经到来,应整合力量加快完成和实施,包括加强两岸海洋问题合作规划、展开研讨,以完善海洋体制和机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否则,我国主动处理海洋问题的时机将消失,被动局面无法改变。 (二)解决南海问题的基本思路。
6、 第一,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和方法。必须首先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家间存在的争端,这是各国必须遵守的原则和义务,得到多数国际法条约、区域制度性规范的明确肯定,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条。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也得到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24日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的确认。我国于2003年6月28日批准加入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2条(基本原则)第4款规定,缔约国在处理相互关系时的基本指导原则,其中就包括存在意见相异或存在争端时应利用和平方法解决的原则。我国与东盟十国于2002
7、年11月4日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款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可见,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符合国际法和相关区域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同时也是各国必须遵循的义务。和平方法包括政治方法(或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两种。 第二,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存在障碍。利用法律方法包括国际法院管辖国际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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