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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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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从法治的角度,对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高校管理 依法治校 法制建设 依法治校中的制度依制定主体和规范内容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两类: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外部制度指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教育行政或管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内部制度是指适用于高校行政或管理的规章制度。本文中依法治校中的制度建设主要是指学校自身的建章立制,它主要包括教师聘用制、学生管理制、高校各部门运作制三个方面。加强高校
2、依法治校制度建设在学校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依法治校的制度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制度建设虽然已经进入了正常的轨道,但从总体上仍滞后于现代大学管理和建设的需要,无论从静态的制定和动态的执行方面都存在着各种问题。 1 存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合法是学校管理过程中的根本原则,也是学校教育惩戒施行的最低行为要求。它要求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相应的法律要求,不超越其法定权限范围,并依法行使其权利。合理则要求其不仅要在形式上合法,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公正性,符合理性要求,不违背
3、正常情理。如学校制定校规、班规应该合乎教育目的与教育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及其特点,在其实施中,应充分考虑到不同情境及学生的个别差异,采取合乎情理并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方式,不应有辱学生人格或损害其身心健康发展。这就保证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2 校内规章与基本法律相冲突。从法理上讲,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校规之间的关系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下位法”的规定一般是不能背离“上位法”的规定的,另外只有一定位阶的公共规范(在我国《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为法律的公共规范)才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限制。然而
4、,学校在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延伸以作为内部学生管理的基本依据时,未能充分考虑它们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因而在内容上不适当地扩大了校规的适用范围,不适当地增加了校规的调整手段,不适当地限制甚至剥夺了学生的正当权益。例如我国许多高校都有硬性规定:凡是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处分,一律不授予其学位证书。这意味着学位与道德水平“挂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最具权威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国家法规并没有把学位授予情况跟学生的道德水平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学位证书只是标志受教育者在学术上达到某种水准的标志性凭证。 3 尚未
5、形成权责明确的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的体制,各部门之间地位平等、业务分割、互不交叉,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通力合作的难度。受这一行政管理机制的影响,高等学校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以及权限划分的混乱,极大地增加了高等学校的管理成本。其一,制度内容不规范。用语含混,责任不明确,权责不对等,制度的实际效力较低。其二,制度内容不完整。往往重责任轻权利,重认识轻措施,重约束轻处罚,重制定轻执行。其三,制度体系残缺。对相关问题缺乏配套的制度建设,缺乏必要的相关制度支撑。 4 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监督机
6、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的内容不全面。一些学校在规章制度的监督上只片面强调对其创制环节的监督,而对其执行环节的监督却缺乏具体的机制加以保障。所谓的监督也只能是年终听取一下“官样报告”,不深入到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很难发现与纠正问题与错误。 (2)监督的主体不明确。一些学校在规章制度的监督上也有一些看似丰富的规定:什么与什么相配合,什么又与什么相统一,往往是面面俱到,但又徒有虚名。在法律视野中,监督与确定的主体和确定的权限是联系在一起的,缺乏确定的主体与职权,要么是真正的无人监督,要么是在大家监督的名义下本
7、质的无人监督。 (3)监督程序不明确清晰。有的学校虽然也赋予了教代会等以监督的权利,但并没有具体的关于监督程序的规定,结果是造成监督机构似乎无不监督,而又最终无可监督的尴尬局面。 (二)高校依法治校制度问题的成因 1 法制观念淡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具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管理学生权、颁发证书权、管理教师权、管理设施经费权、拒绝非法干涉权和其他权利。这些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学校进行法制化管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除了这些法定权限之外,高等学校不具有行政主
8、体资格,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限。有些学校超越权限制定规章制度,其根本原因就是对高等学校的性质及其定位认识不清,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 在高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上,管理方式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只靠“政策”、“经验”和“行政权力”来实施管理。由于缺少法律机制,最终导致“人治”现象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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