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新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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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新办法解读第三十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九条关于投标人的界定。表述上有所精简,删除了“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第三十一条新增内容。为防范串标、围标,确保竞争在不同品牌或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展开,以实现充分竞争、有效竞争,本条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同品牌供应商参加投标,怎么计算?《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指出,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

2、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然而,实践中大多允许同品牌供应商参与开标活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若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均通过,则根据各供应商的报价判断,报价低者为有效报价。本条吸收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并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形作了区分处理。第一款明确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如何确定有效投标人。即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

3、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第二款明确了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何确定中标人。即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对复杂,即采购项目中有多种产品打包采购,不同投标人对个别产品的投标品牌相同。此种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一线操作人

4、员最棘手的难题之一。对此,87号令提出了“核心产品”的概念,明确若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按前两款规定处理。同时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情形中报价相同的供应商以及第二款情形中评审得分相同的供应商如何取舍,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随机抽取产生。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考虑是否需要载明同品牌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判定方式。第三十二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条的内容。将18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

5、实质性响应”修改为“明确响应”;删除了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一条的内容。本条第一款补充完善了1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投标文件的接收,补充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本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也应拒收,删除了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第三十四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二条的内容,新增补正投标文件后的密封要求。即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但补充、修改的内容也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第三十五条补充完善了18号令第三十三条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分包行为

6、,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衔接。关于分包,《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本条进一步明确,中标项目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者,但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7、,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三十六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五条的内容。本条第一款强调,投标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款补充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前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七条新增内容。

8、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注意不要把本条与《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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