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制设计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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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型增值税制设计的理论依据一、增值税转型改革推进策略国家在充分考虑财政风险、经济适应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出台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选择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而又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行业,先期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同时采取了增量抵扣的“温和”政策,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

2、下年抵扣,有欠税的先抵欠税。关于东北地区试点之后的推行路径应当如何设计,笔者认为,为减少增值税转型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巨大“震荡”,宜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在东北地区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在生产型增值税矛盾突出的其他地区进一步推广;最后在全国推行。具体实施步骤设计见下表:增值税转型“渐进式”改革时间表2004年在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三省一市”试点进行。2006年取得经验后向西北地区、中部能源重化工地区(如山西)推开。2008年在全国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在按照“分步走”增值税转型方案实施的同时,必须注意解决以下问题:第一,

3、注意解决纳税人借东北地区优惠政策偷逃税的问题。率先在东北一个地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可以求稳,但可能会造成增值税的征管漏洞。因为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可以委托试点地区的关联方或非关联方为自己购买机器设备,从中非法享受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优惠,逃避增值税。这种做法需要税务部门加大监控查处力度。第二,充分考虑解决当前增值税转型试点对东北与其他地区带来的税负不公问题。由于消费型增值税首先在东北地区试点,而全国其他地区尚未推行,这就带来其他地区税负增高的问题,不论文格式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因此东北地区的增值税改革试点不宜过久,试点2年后,必须考虑

4、逐步在其他地区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三,注意缓解机器设备更新带来的“机器吃人”问题。增值税转型后,由于机器设备的投资成本降低,企业科技含量提高,机器对人的替代效应增加,加上人口老龄化因素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面临的下岗失业压力。对此一方面要依靠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保障配套体系建设,在论证充分的适当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二、课税范围增值税制度能否实现其理论目标(中性和消除重复征税等),主要看:一是固定资产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税能否被抵扣;二是课税对象范围是否广泛,且税款征收能否形成一条较为紧密的链条。从对增值税原理的分

5、析可以得出,其课税对象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也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同时征收成本也越低,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因此增值税作为一个以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必须兼具课税范围广泛的特点。消费型增值税确立后,理想的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践价值增值额的领域,即从横向上看,应该具有普遍性,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各个行业;从纵向上看,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批发、零售各个环节。根据增值税的自身属性和经济运行的内在关系,借鉴欧共体国家增值税征收范围过渡性推进的实践经验,从我国实

6、际出发,增值税“扩围”应当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基本设想是:首先,将与商品生产和流通关系最为密切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业以及农业;其次,在条件成熟时再将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而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则保留征收营业税。三、纳税义务人设计(一)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对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由于其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可以将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

7、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所有工业企业,未达到目前生产销售和应税劳务100万元年销售额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标准,将其归入一般纳税人。在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现实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技术,如对容易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的商贸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必须从严监管。(二)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消费型增值税建立后,由于一般纳税人又享受了一道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就把本来生产型增值

8、税下就存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过重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税务专家范德•P•甘地认为,“一个好的增值税制应当把小企业排除在增值税之外,最好是对小企业全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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