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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与反腐相关的财产申报制度完善 一、我国与反腐相关的配套措施 (一)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代信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保障政府的廉洁、高效、公正,各国普遍建立了预防、遏制腐败犯罪的法律制度,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践证明,它在保障政府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 2010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国家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规定》对干部申报财产的内容包括:(1
2、)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1.现行的《规定》效力较低,其规范主体的法律地位模糊 首先,我国现行的财产申报制是建立在上述的两个《规定》基础上的,而这个《规定》只是中共中央办
3、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不属于法律范畴,其在性质上只能属于政策性文件,我国这类政策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作为国家财产申报制度的设立,既涉及维护廉洁政府的公共利益,又涉及对政府公职人员财产隐私权的限制问题,不宜使用政策性文件予以调整,应该用稳定、权威的国家法律予以规范调整.因此,上述《规定》的效力和权威性是有局限性的. 其次,这个《规定》规范的申报财产主体较宽.笔者认为,现行政策性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
4、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须申报家庭财产情况.申报主体界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界定,而只是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 2.申报财产是否公开的规定含糊,导致缺乏有效的监督 国家设立财产申报制度重要的目的,就是对申报主体的财产情况实行阳光监督.公开申报主体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情况,以及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从业状况,将其财产收入纳入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廉洁政治
5、的根本需要.它对于遏制行贿受贿、隐形腐败,能起到较大的威慑作用.对于财产公开的制度,上述两个《规定》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并要求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财产申报制度不应只有财产申报,还应包括财产公开制度. (二)现有监督机构不独立 目前我国的反腐败监督机构主要有三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这三者都不是独立的,不对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而分别对党委、政府和检察院负责.如此以来
6、,难以发挥监督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的功能,更缺乏权力制约性,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现了案件越大,来自党政领导的干扰越多,司法执法人员越难办的不正常现象. (三)现有监督力量未形成合力 目前,我国在三个反腐败监督机构之外,还有多个机关对社会具有监管职能,如税务、工商、审计、证监会、银监会等.它们之间及它们与专司反腐败任务的纪检、监察、反贪机关之间,三个反腐败机关之间,尚未能实现案件的相互移送及专业力量的相互倚重.各机关部门上下级和地市所属区县之间,也存在管辖范围划定过于僵化,案件重复受理情况较多的情况.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已远远不能适
7、应目前腐败现象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 二、我国与反腐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1.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应当法治化 财产申报制度应当以国家立法加以确立.财产申报制度既涉及对国家廉洁政治体制的维护,又涉及申报主体个人财产隐私权的限制,于公于私,都应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和保障,建议国家应当加紧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它是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构建与完善必须的法治保障.《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应具体规定财产申报的主体、申报财产范围、申报种类、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的界限、受理申报的法定机构、法律责任
8、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申报的公开及法律责任. 2.以现代信息手段构建财产公开制度,实现专门机构与公众媒体监督相结合的财产申报制度里,必须有一个重要制度,就是申报的财产向公众公开的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必须把重点放在财产申报的审核和公开制度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