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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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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当前我国金融刑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论文摘要:金融刑法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形成了较完备的金融刑法体系_由于我国金融业起步晚,发展远不够成熟,当前我国金融刑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对我国金融刑法中金融犯罪的范围、金融刑法的罚金刑、金融犯罪的数罪并罚等问题略作探讨.以期对金融刑法的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关键词:金融刑法;犯罪;罚金刑 金融刑法是指规定金融犯罪范围、特征及其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金融刑法是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国外金融刑法的粗略研究可以发现,金融刑法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在刑法典中规
2、定金融犯罪。如德国、日本,均在刑法典中规定有关金融犯罪的内容。我国现行《刑法》也设专节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罪”。二是附属刑法形式,即附在金融行政法规中的刑法规范。如《日本银行法》第61,62条均为刑法规范,其中第61条规定“对于未取得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藏大臣的认可而擅自经营银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拘役或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或者二罚并处”。我国现有的几部金融行政法中,也都规定了相应的刑法规范,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单行金融刑法。如1951年4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
3、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均属单行金融刑法,它在一定时期内弥补了我国金融刑法不足的问题,对打击金融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一定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金融刑法所做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对金融刑法的补充。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吸收了《决定》的主要内容,形
4、成了我国较完备的金融刑法体系。新《刑法》规定了六类金融犯罪:即妨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业务管理秩序罪;破坏证券、股票、债券发行管理秩序犯罪;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 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金融刑法体系,但通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下面针对这些问题略加探讨。 一、金融犯罪范围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章第四、五节的规定,我国金融刑法包括上述六类犯罪,但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这几种犯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一节,是否意识着这些罪属于金融犯罪范畴?笔者认为
5、,这几种犯罪不属于金融犯罪,理由有二:第一,《刑法》关于金融犯罪两节中,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采取虚假理赔的方法,进行贪污和业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而未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和业务侵占罪,如果将这一犯罪归为金融犯罪,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此类犯罪不属于金融犯罪,这显然不符合一般立法规则。第二,从犯罪构成的条件来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贪污、业务侵占、受贿、挪用犯罪,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是,从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贪污和挪用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的廉政建设
6、制度,受贿罪所侵占的客体是金融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廉政建设制度,此类犯罪不完全具备金融犯罪的特征。因此,《刑法》第183条至第185条所规定的几种犯罪,应归属于贪污贿赂犯罪,而非金融犯罪。 新《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因为这几种犯罪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中出现较多的犯罪,二是因为这几种犯罪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易出现异议,因此,在金融犯罪章节中特别规定下来,旨在强调和避免歧义。但笔者认为,这种立法体例虽然有一定的有利作用,但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一是因为这样规定会使人对金融犯罪的范围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二是会带来适用法律上的麻烦,造成立法上的重复,其方法
7、并不可取。 二、金融刑法中的罚金问题 新《刑法》第三章第四、五两节共计30条,涉及金融犯罪54个罪名,除9个罪未规定并处罚金外,其他各罪均规定了并处罚金问题。对罚金刑的数额规定,采取了两种形式,即幅度罚金方式和比例罚金方式,比例罚金方式又有百分比和倍比两种情况。幅度罚金方式的罚金起点是一万元,绝大部分条款罚金起点为二万元。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体现了世界立法重经济刑的趋势,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意识和执法观念转变的重要体现。但是,罚金刑实际执行结果,却与立法意图所要达到的目的相去甚远。据统计,某市所辖的十三个基层法院,1997年1月至199
8、8年8月共审结金融犯罪案件32件,其中,妨害货币犯罪13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件,金融诈骗5件,非法发放贷款1件,伪造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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