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筹划-关键在选择行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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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期权筹划:关键在选择行权日目前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按计算方式来分主要有四种情况:月工资、年终双薪(个别省份还在执行)、年终奖和股票期权。  方案一:将股票期权行权日分开到不同的年度,可以使适用高税率的股票期权适用低税率,达到节税目的。  例如,四川吉祥公司是上市公司,如意公司是吉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吉祥公司授予如意公司的中层干部张三股票期权。合同约定,张三以2006年10月31日股票市价每股8元为施权价,在工作满1年(2007年10月)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10000股。假设张三行权日为2007年12月25日,行权日的市价为每股20元。  张三应纳税所得额=(20-8)×

2、10000=120000元;  张三应纳个税=(120000÷12×20%-375)×12=19500元。  筹划方案假设2008年1月5日吉祥公司的股价不变的情况下,张三将行权日分为两次,一次是2007年12月25日,一次是2008年1月5日。该方案的个税负担情况如下:  第一次行权时,张三应纳税所得额=(20-8)×5000=60000元。  张三应纳个税=(60000÷12×15%-125)×12=7500元。  第二次行权时个税与第一次相同,两次行权个税之和15000元;节税额为19500-15000=4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三在同一年度内行权,如2007年

3、12月25日与31日行权,将达不到纳税筹划目的。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

4、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款,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如果张三在2007年12月两次行权:  第一次行权时,张三应纳税所得额=(20-8)×5000=6000

5、0元;张三应纳个税=(60000÷12×15%-125)×12=7500元。  第二次行权时张三应纳个税=〔(60000+60000)÷12×20%-375)×12-7500=12000元,两次行权个税和19500元,纳税筹划后节税额为19500-1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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