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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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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齐艳春丁连石(黑龙江省清河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简单谈一下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问题;对策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木属性和理论基础,乂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
2、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简单谈一下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只体问题和解决对策。1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及解决对策1.1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1.1.1刑事立案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但《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时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
3、人民法院、监狱、海关也A有立案权。检察机关是否拥有对这些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权,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将立案监督的对象仅仅规定为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大大局限了立案监督的范围,明显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1.1.2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界定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即只规定了对消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不位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未作明文规定,使积极立案行为中的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见检察
4、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査而立案侦査的监督难以落实。此外,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主体接受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既不移送由主管机关处理,又不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行为的监督等也未作明文规定。1.1.3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缺少法律保障。如:没奋调查权,控告申诉部门在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过程中未奋调査、核实权的法律依据,不能随吋介入冇关司法、执法活动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没有调卷权,想调阅奋关案卷材料吋,常常遭到
5、拒绝;没有处罚权,对滥用职权而又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责任人没有一种给予处罚的资格权,使苏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依然我行我素,达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1.2解决对策。针对当前的立法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可操作性较差的现状,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法律规定,将所冇拥冇刑事立案权的机关都纳入监督范围,将对积极立案行为的监督同对消极立案行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二是赋予人民检察院
6、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主要冇:(1)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即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査)。(2)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即: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决定的决定;奋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的决定;奋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的违反立案程序的决定,刑事立案主体在接到决定书后应当遵照执行;)。(3)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
7、即: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吋,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吋,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2刑事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2.1刑事侦查监督问题。刑事侦查监督即检
8、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刑事侦查监督相对刑事立案监督,其规定更加笼统,导致对刑事侦査活动的监督非常乏力,具体表现如下:(1)侦查监督的对象不全,如立案监督一样,拥旮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没奋全部列入监督范围。(2)侦查监督客体的局限性,法律只是规定侦查活动合法性为客体,而没奋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査监督的范围。(3)侦查监督的措施软弱无力,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将检察机关所提纠正意见和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情况通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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