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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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甲方:律师事务所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为本市律师及事务所工作人员看病就医及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有力的保障,减少后顾之忧,同时发扬行业互助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参加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互助协议的构成2011年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本协议、2011年度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报名表构成。第二条参加方式及条件甲方必须整所人员参加本互助金。整所人员是指协议订立时甲方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员):1、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甲方为

2、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2、参加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和从其他单位退休后到甲方从事专职律师的人员,也不包括在其他单位退休或办理“协保”等手续后到甲方从事律师、行政、后勤或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3、参加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不包括小城镇医保;第三条互助金参加费用参加人员一年费用为600元/人,甲方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缴清所有参加人员费用。第四条互助期间5/5本协议的互助期间为一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第一条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

3、字盖章,并在甲方缴清互助金费用之日起生效。第二条参加人员的审核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报名表、社保中心提供的2011年3月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需有参加人员名单)、截至2011年3月31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数据,对甲方参加互助金是否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核。乙方如发现甲方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有权要求甲方更正。第三条协议解除1、甲方拒绝按照乙方的审核对参加人员名单进行更正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所缴互助金参加费用;2、参加人员应据实申领互助金,不得弄虚作假和冒名顶替,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解除协议,该参加人员已缴的费用不予退

4、还,乙方有权向该参加人员追回不应当给付的金额。第四条互助金给付标准参加人员在互助期间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付部分医疗费用: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帐户段内费用由参加人员自负,但其中乙类药品自负部分,乙方给付90%;帐户段外费用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给付90%;2、住院、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给付80%;3、住院补助每人每日5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第五条互助金给付限额5/5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参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限额为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

5、疗费用,参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限额20000元。第一条特别补助1、疾病身亡补助10000元;2、意外身亡补助50000元,意外身亡补助和重大疾病补助参加人员不能迭加领取;3、重大疾病经确诊后补助50000元,本款不包含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参加人员终身只能领取一次;第二条互助金的申领1、参加人员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和病历卡,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范围内;2、参加人员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9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3、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互助金的申领给付

6、工作,指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到市律协互助金办公室申报互助金,乙方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确定给付费用。第三条医保政策变化乙方可以根据医保新规定调整本协议相关内容,但给付标准不低于本协议的相关标准。第四条除外责任1、参加人员因斗殴、酒后驾车、自残等引起的意外身亡不得领取意外身亡补助金;2、5/5参加人员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给付、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给付;1、参加人员因工伤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医药费,应按本市有关工伤保险办法享受,或向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请求赔偿,本互助金不再予以给付,但住院补助按本协

7、议第八条第三款给付。第一条参加人员离所参加人员离所后如继续在本市律师业工作,可继续按照本协议申领互助金。如果新的单位未参加本互助金的,参加人员应当通过甲方申领;第二条释义1、重大疾病是指以下七种: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严重心肌梗塞。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度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重要器官移植指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2、意外身亡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身亡;第三条争议处理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

8、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下设的医疗互助金工作小组有权对争议进行裁决。请将协议传至每位参加医疗互助金的人员。甲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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