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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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5项,项目名称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2、规定处理、处罚。(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6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

3、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6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

4、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

5、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6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

6、规的行为。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

7、政收入,给予警告,6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8、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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