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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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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更多的优秀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留学生)。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第四条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助学金、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助学金三类。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
2、,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专项奖助学金由关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第五条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热爱母校,积极践行“竢实扬华,自强不息”的交大精神和“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
3、”的交大校训;(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4—(四)刻苦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第六条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一)在参评学年或评奖助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在校时间不满30周者(不含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三)参评学年所获课程学分总数低于30学分者(不含参加校际交流
4、项目的学生);(四)恶意拖欠学费者。第七条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和奖助标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八条综合奖学金(一)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年级专业排名位于前40%;(二)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综合奖学金的获奖比例及奖励金额:一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优异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3%评定,奖励3000元/学年·人;二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学业成绩优
5、秀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6%评定,奖励2000元/学年·人;三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学业成绩良好者,原则上按学生人数10%评定,奖励1000元/学年·人。茅以升学院学生评选比例适当增加。第九条专项奖助学金捐资方未指定受益学生具体学院的专项奖助学金为校级专项奖助学金,捐资方指定受益学生具体学院的专项奖助学金为院级专项奖助学金。校院两级专项奖助学金具体评选条件和奖助标准按照各专项奖助学金设立协议和评审办法执行。—4—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十条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
6、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对外合作与联络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校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任委员。在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一)负责评审各类奖助学金,确定获奖人选名单;(二)负责研究处理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三)负责研究处理各专项奖助学金有关评选资格、评选条件、评审机构等由捐资方提出的特殊要求。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院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学生工
7、作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辅导员代表、导师代表等为成员。在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院评审小组的职责为:(一)负责评审本学院各类奖助学金,确定学院拟推荐人选名单;(二)负责研究处理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第十二条根据各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专项奖助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工作组,负责相关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第四章评审办法及程序第十三条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9-12月结合学生学年总结鉴定进行。第十四条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由学生本
8、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申请学生材料后,报院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后报教育部审批。—4—第十五条综合奖学金评选、管理、奖金发放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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