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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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3〕238号)精神,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

2、、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在201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20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三、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按照浙民优〔2013〕2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14年1月日—3—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43630因公42250因病40870二级因战39480因公37410因病36010三级因战34640因公3256

3、0因病30490四级因战28390因公25630因病23550五级因战22180因公19390因病18010六级因战17330因公16400因病13860七级因战13170因公11780八级因战8310因公7610九级因战6910因公5540十级因战4850因公4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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