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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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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省以上财政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期与学校纪律处分期无重合或无不良行为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行为文明;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落实第六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资助名额和预算,由学生处提出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按本办法的申请条件落实。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第七条
3、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第十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础上,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处初审后由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报至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
4、金到位后,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按学期一次性或分多次发放给受助学生。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将国家助学金用于生活费用方面,严禁将助学金用于请客、玩乐、铺张浪费等不良方面。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后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资金使用不当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受助资格。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取消受助资格并收回所发资金,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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