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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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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8/8(内容提要):我国加入WTO已经四年了,随着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与世界的融合,我国人民不但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现实生活中,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形形色色的破坏婚姻关系的情形不断发生。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但在无法共生共存的时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应运而生了。由于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居民人均占有生产生活资料十分有限,当一方做出对婚姻造成严重伤害行为而导致离婚时,群众普遍因夫妻共有资产寥寥无几、且缺乏法律依据而对离婚损害
2、赔偿意识淡薄。而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影响夫妻之间的关系的因素更为复杂,有的当事人婚姻存续与否关系到大宗财产的归属,而这些财产对当事人的生活质量高低产生重大影响。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现在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假如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离婚损害赔偿对无过错方就好比是一种保险合同,对破坏婚姻关系的一方施以类似像对待违约行为一样的制裁,同时对无过错方则给以一定的补偿。它的目的不仅是要求作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还要求婚姻当事人要用新观点、新眼光、新思路去经营自己的婚姻
3、生活。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了规定。本文以尊重夫妻关系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现行规定及其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构想,以期深化对其理论和实践的认识,并对进一步的立法有所助益。[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 必要性 现实意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情形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8/8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或其它地区立法却甚至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法
4、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纪即登上人类的立法舞台,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我国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确立这项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5、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就如何适用损害赔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上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物质、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我国新的《婚姻法》修正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于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以
6、下简称司法解释),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合同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违反合同要受到惩罚的实质8/8合同,又名契约或协议。我国对合同的传统定义,是从法理关系的角度进行阐述,如表示为设立、变更、终止某种关系的表述,并最终定位为“一种协议”。婚姻实质上是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约定,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是为共同生活之
7、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这项特殊的合同由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愿,它保证夫妻双方享有各自所应该享有的婚姻权利,同时要求各自履行应尽的婚姻义务。婚姻合同所包涵的婚姻权利与婚姻义务也主要由婚姻法所赋予的,它是婚姻的核心之所在。8/8合同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我们因此可以认为,一方面婚姻意味着权利;另一方面婚姻权利是靠婚姻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所以婚姻也意味着义务,或者说意味着责任。从这个方面说,配偶双方在享受婚姻这个特殊的合同形式所带来的权利时,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如重婚
8、、虐待、遗弃、同居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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