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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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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改变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进行的调整也不是追溯调整。理由:贷:留存收益120万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1480万不难发现,上述调整其实是考虑原投资由于发生从没有重大影响到重大影响的“蜕变”,并要和追加投资并在一起,从此开始其权益法的核算之旅,既然发生如此重大的改头换面,初始投资的原入账价值已经变得没有意义,如果和新投资成本合并成总投资成本,也不具有可加性。于是我们就在原入账价值的基础上,推测其从初始投资交易日持续到追加投资交易日,应有的账面价值应当增加多少。简言之,是将在原投资成本持续计算到今天的结果,而不是按照新政策(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如果采用追溯调整法,上述调
2、整分录应当改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44贷:留存收益120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24对此,还有人提出“改进”意见,既然原投资已经发生质变,并且其投资成本和追加投资成本在一起不具有可加性,那么何不根据现有股权的公允价值(新追加的投资成本就是最好的参照)进行调整。比如,根据上例,眼下追加投资,其成本为2300万元,那么可以推算出,前述的20%的股权如果放在今天购买就需要支付4600万元,于是有人就认为最好的做法就是将原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为4600万元。如果仅仅就此而言,这么做似乎更加公允和合理,但如果这么做了,就破坏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历史成本基础,如此类推,恐怕现有的财务会计的基础概念框架都需
3、要改编了。目前的做法就是不想破坏现有的历史成本计量基础才出此招。可见,在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上,希望大家不要抓住一点,而不及其余,要树立应有的全局观和系统观,这样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架构与内容设计才显得严谨。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中有没有一致性的内在逻辑关于权益法的计量:都是以净资产为计量的。成本法则用付出的对价成本计量。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时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
4、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此处又产生一个矛盾: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一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x剩余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
5、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
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二、主要变动CAS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
7、,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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